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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法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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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专了一个层次。议论虽属有立论、驳论两种方式,但两者不是完全分开的。驳和立是辨证的统一。在立论性的文章中,有时也要批驳错误论点;在驳论性的文章中,一般也要在批驳错误论点的同时,阐明正确的观点。因此,立论和驳论在议论文中常常是结合起来使用的。直接驳和间接驳的差别①如果直接以论点出发,那就算是直接驳论②如果通过各种论据来反驳论点的算间接驳论

法学博士论文修改成学术专著有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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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毕业论文提交时间太久,法条文献有变动,需要更新专著内容。版其他内容方面基本没什么变动权。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一系列的格式(标题,注脚,交叉引用,图表链接等)都按照word自动的来,后面编辑也好修改。按照各出版社的要求添加前言后续致谢关键词等等内容,字面上要和出版社反复校对几次。在德国出版的话,格式方面最终由出版社调整,不合适的地方后续手动微调即可。祝成功!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分别要上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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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学制两年;法学博士修读期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Qualifying Examination)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院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授该学院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学科门类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拥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供硕士研究生报考,除特殊要求外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扩展资料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条件:法学硕士的招生主要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硕士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区别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硕士,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硕士   百度百科-法学博士

为什么美国法律专业读三年就是博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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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学博士修读期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Qualifying Examination)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院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授该学院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Juris Doctor(J.D.)是美国法律教育体系中的第一个学位,设立的目标是为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学术和职业的训练。J.D.学业完成时间通常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申请者需要具备学士学历,但申请者的学士学历不需与法律有关,念文学或理工学士者皆可申请J.D.学位课程,一般不必写论文,修毕学分数即可获得J.D.的学位。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学士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为律师执照的先决条件。拿到J.D.后,才能申请法学硕士班,日后取得法学硕士(LL.M.)的学位,接着才能申请法学博士班,写出论文并通过口试,取得法学博士(S.J.D.)学位。扩展资料:由于美国的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第一个基础学位名为“Juris Doctor(J.D.)”,而该学位并非博士学位但将之译成中文却又确实是“法学博士”的意思,因为曾为不少非英语系地区带来麻烦。但由于多个语言中“法学博士”在该语言的社会中早已明确为“法学学科的博士学位”,因此不少遇上此问题的地方均另外再为J.D.定名。然而在为J.D.定名以前,有不少地区或院校为明确区别J.D.与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会以该学位的正式名称作硬性翻译,例如将S.J.D.定为“法律科学博士”(如上表),虽然从意义上上表所述之四种名称均为法学博士学位,但硬性翻译在不少地方均已约定俗成。在中文中,不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均有过将J.D.与其他法学博士学位均译作“法学博士”的情况,为避免两者之混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曾经研究解决办法,现时,J.D.的官方中文译名为“法律博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博士

在美国法学院读法律博士 是番怎样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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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3363373765学位有J.D. (Juries Doctor) 、LL.M (法学硕士的缩写) 、S.J.D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和PHD(其它学科博士) 。在美国,为了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本科是没有法学专业的,法学院的学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除了J.D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学历教育还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JSD或SJD),通常是为国际学生而开设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修满20至30个学分后即可毕业不用写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J.D学生主要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而J.S.D学生一般进行法学研究。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外,本国学生绝少读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的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攻读J.D学位首先必须通过美国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即LawSchool Admission Test,简写LSAT)。申请J.D.学位的条件是: 大学本科毕业,专业不限,和在LSAT考试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如有两个教授推荐就可继续攻读S.J.D或J.S.D学位。J.D.学位在美国是最值钱的学位,被广泛认可。如果想在美国站稳脚跟,最好读J.D.。一般来说,只有J.D.才可以考美国的Bar,但有一些州,也允许ABA认证的LLM考该州的Bar,主要有CA和NY。相对而言,NY Bar比CA Bar更吸引人一些,因为NY Bar只要考2天,而CA Bar要考3天,而且据说CA考Bar需要有外国律师执照。攻读J.D.是很难,但含金量很高。在美国90%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 并且美国的绝大多数州都规定, 要想取得该州的律师资格, 必须具有J.D.学位。对于国内律师行业来说,现在缺的就是即懂外国法又有中国法基础的人,而且英语又过关,所以就业趋势自然好。如果成功获得J.D.学位,前景当然是很好的,跟别的行业比可以说是高薪。

想了解一下,法律和法学的核心期刊有那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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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核心期刊是版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权刊物,是进行刊物评价而非具体学术评价的工具。相当一批教学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国家级" 期刊 ,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 期刊 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省级是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

法律硕士可以考博士学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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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只是可能会比较难,尤其是英语方面。专业基础,一定要在研一阶段打扎实;研究生阶段要发表若干和读博相关专业或方向有质量的论文,让博导认可有从事这一方向研究的潜力。报考条件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勤奋学习,服从国家需要,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最迟在录取前取得硕士学位者)。  3、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入学当年9月1日为界)。  4、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见同等学力报考博士生)。  5、临床博士生要求有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七年制医本科毕业生、硕士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我校基础专业。临床博士生不接收"澳抗阳性(表面抗原阳性)"者。  (二) 报名  报名时间见我校每年的招生专业目录。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须凭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报名费到我校报名(定向回原单位工作的硕士应届毕业生须由原单位出具介绍信方可办理报名手续),交纳报名费,领取报名材料,在指定的日期内向我校招生办寄送回以下材料:  1、报考博士生报名登记表、准考证(贴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报名卡,凡有选考科目的须将选定的科目注明;  2、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等复印件各一份,应届毕业硕士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可在录取前补交;  4、体检表(复试时由我校统一组织)。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按其标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状告母校结果怎样?

钩住了
概念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资料图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法律硕士研究生能不能报考法学博士????

退已
祸福溷溷
可以的! 凡是有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的,都可以报考版法学博士。本科学什么,权硕士学什么,原则上是没有要求的。有些导师录取的时候,可能会注重你以前的知识结构,如果原来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出身,肯定是有优势的。当然,也有些导师希望你原来学其他专业,认为这样有利于以更加广博的知识背景研究法学。 本科出身也可以报考法学博士,这种情况称为同等学历报考。简言之,就是本科毕业之后,有若干年工作和研究经验,发表了一定分量的论文,认为已经达到硕士水平了,就可以同等学历的方式报考博士。很多达官贵人,考硕士肯定是没有能力的了(因为拿学位肯定要参加全国统考),就可以直接报考博士,一步到位。在职法学博士是博士的一种培养方式。现在一般院校的法学院都是允许在职报考的。在职博士,就是人事关系不脱离原单位的前提下,到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一般都要回到原单位就业。很多中央直属单位(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的同志都喜欢读在职博士。这样,既不影响工作,也不影响捞学位牟取政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