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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可以考两次研究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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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教育部规定:读研期间不准再考研。你的读研信息在教育部信息库中存着,当你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后,电脑显示不准报考。研究生毕业后可以再考研,但必须自费。想考必须先退学,等教育部消除了你的研究生学籍后就能报名再考,多数情况学校不让退学。如果没办退学手续就走人更不行,学校要惩罚你,三年不给你办退学手续,也不给你档案,没档案不能考研也不能找工作。因为你作废了该校一个研究生指标,培养一个研究生教育部下拨资金几十万,这个资金谁出?

研究生可以再读双硕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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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阶段不可以,根据国家教委对研究生阶段有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学位可以毕业以后再考;或者经过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全日制硕士是不允许同时攻读两个学位的,这是所有学校都明确规定的。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各专业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要求内容见我校2013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备注栏)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扩展资料:按学籍管理的不同,分为学历教育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前者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后者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没有学籍。学生参加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课程,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申请学位的资格,再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可以获得学位证书,但没有研究生毕业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生

可以同时读两个在职硕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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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最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⑵在现场报名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含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毕业生、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及其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⑶同等学力人员:同等学力人员包括全日制本科结业生、成人教育本科应届生(最迟入学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及2007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时加试两门专业课程,另有部分专业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请留意专业目录的有关信息!)⑷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这是某学校的招生简章上的,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吧。

双硕士是什么?怎么获得双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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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硕士学位是指考生在考取某专业研究生并完成了该专业的学业取得相应的硕士学位后,再报考另一专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说白了就是你参加两次考研,考不同专业,而且都考上了还取得了学位证。 双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制度出现在我国还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在国外,双硕士制度由来已久,不但有双硕士,还有双学位、双博士。 获得双学士之后,并且正在读硕士,就可以申请硕士学位;如果只是获得了双学士,但没有读研究生,是不可以申请硕士学位的。  双学位硕士,是指第二硕士学位与辅修二学位。辅修二学位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未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位。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学制两年研究生和三年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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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方向不同学制两年研究生主要是为特定的行业培养优秀的实践型人才;而学制三年研究生主要是培养理论性人才,注重培养学生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二、招生条件不同学制两年研究生要求报考学生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报考人员需要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否则不能报考;而学制三年研究生则没有这些要求。三、招生考试不同学制两年研究生每年有两次考试的机会,一次是10月份的联考,另一次是年初的统考,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参加哪次考试。并且这两个考试都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自主批改试卷的;而学制三年研究生只有年初的统考,统考以外的专业课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的。四、学习方式不同学制两年研究生通常是半脱产研究生,学制是2-3年;而学制三年研究生通常是全日制学习研究生,学制是3年。五、学习费用不同学制两年研究生的学费通常由学生自己负责,并且各个院校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学生要以报考院校的具体规定为准;而学制三年研究生是国家统一拨款资助的,通常不需要学生自己交学费,并且在校期间可以享受奖学金和生活补贴的福利。六、文凭颁发不同学制两年研究生只可以获得学位证书,不可以获得学历证书。但是有一些专业是有例外的,比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这几个专业可以获得学历证书;而学制三年研究生成绩合格毕业后,都可以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扩展资料:从总体情况而言,学硕难度大于专硕。从专业课上看,学硕对考生的专业基础、专业深度要求较高,因为以后要从事学术研究,在这方面要求比较高。从英语方面来看,学硕考英语一,专硕考英语二。两种试卷的题型差不多,但是考试难度差很多,英语一的难度要远远大于英语二。

研究生可以读两个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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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昏乱
我在纳闷你怎么报名成功的?按道理,只能上一个学校!在校全日制也不能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以的那本科考的,我不知道可不可以上两个全日制硕士呢不可以!

可以同时上两个硕士研究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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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根据目前我国教育部规定的。每个学生只能有一个学籍在册。之前由于网络不发达,部分省市和高校之间是不相互连接的,资源不共享,导致了部分学员同时有两个硕士在读。现在在入学前,材料复核或者是在报名的时候,现场确认就会被卡住的。

双硕士是什么?怎么获得双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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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硕士学位是指考生在考取某专业研究生并完成了该专业的学业取得相应的硕士学位后,再报考另一专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说白了就是你参加两次考研,考不同专业,而且都考上了还取得了学位证。 双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制度出现在我国还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在国外,双硕士制度由来已久,不但有双硕士,还有双学位、双博士。 获得双学士之后,并且正在读硕士,就可以申请硕士学位;如果只是获得了双学士,但没有读研究生,是不可以申请硕士学位的。  双学位硕士,是指第二硕士学位与辅修二学位。辅修二学位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未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位。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硕士研究生时可以同时考两个专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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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只可以填报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扩展资料:考研科目:1、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2、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3、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4、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5、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参考资料:研招网-教育部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