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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学的月刊杂志有哪些?

其出不忻
检察官
主要有: 《法学家3330336237》: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双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专论”、“法学争鸣”、“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港澳台法律问题”、“外国法制”等。 《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会主办,每双月9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题论坛”、“各科专论”、“立法研究”、“国外法制与法学”、“研究动态”、“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等。 《法学评论》: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等。 《政法论坛》: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主办,逢双月出版。 《现代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南政法大学主办,每双月2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法苑新枝”、“法与争鸣”、“专论”、“立法建议”、“工作研究”、“法律史论”等。 《法律科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立法研究”、“学术综述”、“司法实践”等。 《法学研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每单月23日出版,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1966年停刊的《政法研究》,1979年复刊改为现名。 《法商研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学专论”、“立法建议”、“外国法学”等。 《政治与法律》: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每双月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司法实务研究”、“中外法律”等。 《比较法研究》:季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逢1、4、7、10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专论”、“学人札记”、“书评”等。 《当代法学》:月刊,法学核心期刊,吉林省法学会主办,每月2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理论研究”、“立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法研究”、“司法实践”、“司法改革”等。 《中外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社主办,逢双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评论”、“判例与研究”、“新书简评”等。 《法学杂志》:双月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新法研讨”、“青年论坛”、“司法实践”、“调查研究”、“军法纵横”、“外国法制”、“律师园地”等。 《法律适用》:月刊,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每月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热点聚焦”、“司法解释与适用”、“国外司法”等。中国知网上有这些期刊的材料。www.cnki.net

徐振东的资料

鸽之翼
米夏尔
中国农业科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0346665学院研究员  徐振东,男,1937年7月23日出生。河北省丰润县人。1964年7月北京农业大学兽医系动物生理生化专业本科毕业。同年9月分配到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工作。 1997年退休。   长期从事马传染性贫血病免疫的研究。1982年4月至1984年4月国家派送到联邦德国汉诺威兽医学院禽病研究所进修兽医病毒学。1984年5月仍到原单位参与主持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和鸡新城疫等课题的研究工作。曾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第七、八届常委。共取得四项科研成果。《马传染性贫血病驴白细胞弱毒疫苗》获得国家发明一等奖一项(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农业部技术改进一等奖一项、1991年获陈嘉庚农业科学奖一项,中国农科院技术改进二等奖一项、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和哈尔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马传贫免疫的研究》发表在1979年《中国农业科学》第4期;《新城疫V4克隆株新毒疫苗的研究》发表在1997年《中国兽医杂志》第8期。1988-1991年培养硕士研究生一名。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84年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编辑本段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简介  男,1975年出生,副教授,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 承担项目  1、主持2008年司法部青年项目《立法不作为对基本权利的侵害》,部级课题,经费50000元;   2、主持2009年福建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利益多元化背景下地方立法公民参与研究》,经费30000元。   3、主持2009年福建省软科学重点项目《我国政府科技管理法律制度的建构——以福建省为分析视角,经费30000元。 主要著作  1、《宪法解释的哲学》,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   2、《行政行为法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撰写其中第四、五、六、七编。   3、《法律基础(教育部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德育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撰写其中“宪法学部分”。   4、参编《法律硕士联考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参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参编《宪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主要论文  独撰部分:   1、《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年第一期全文转载;   2、《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8期“论点摘编”;入选2005年《中国宪法学精粹》;   3、《关于宪法第四次修改的建议》,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   4、《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6年第8期全文转载;《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6年第4期全文转载;入选2006年《中国宪法年刊》。   5、《后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光谱》,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   6、《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 ——美国判例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6年第12期全文转载;   7、《后现代语境下的法律阐释理论》,载《厦门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4期;   8、《基本权利冲突认识的几个误区-兼与张翔博士、马岭教授商榷》,《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8年第3期全文转摘。入选2007年《中国宪法年刊》。   9、《论美国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问题》,载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比较宪法研究所系列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   10、《法学方法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04期;   合作部分:   1、《现代宪政条件下的宪法效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2、《行政裁量的本质论与实践论》,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6年第10期;   3、《吴家麟宪法学思想暨宪法学发展研讨会纪要》,载《法学》2005年第8期;   4、《我国宪法解释实践问题研究》,载《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陆法的移植》,载《中国法学》2003年增刊;   6、《法制现代化与法律文化互动关系简论》,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1期;   7、《中国司法文化传统的现代价值及其革新》,载《天府新论》2006年第1期;   8、《法制现代化的文化选择》,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   9、《学界名家,师之楷模 --吴家麟先生之生平》,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9辑;   10、《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再审制度》,载《南方周末》2002年11月18日;[1]

汪全胜的科学研究

见女行
天下好知
科研项目独立承担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具体如下列等: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11BFX003); 2.国家社会科学项目:《立法后评估研究》,批准号为07BFX010(2007年);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批准号为NCET-10-0550); 4.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研究”(项目批准号:13SFB2005); 5.教育部重点课题“《高等教育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DIA080112)”; 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绩效评估机制研究》,批准号为2007SFB2002(2007年); 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批准号为03JD820001(2003年); 8.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2013年度课题“民族教育平等权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估研究”(项目编号:RDZC13007); 9.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十一五”国家课题“我国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立项项目:《法科学生素质教育与实践能力培养的模式研究》,批准号为FIB070335-A12-04。 11. “荣达教育资助基金”民族教育研究课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立法后评估研究》被批准为国家体育总局2009年度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批准号为1389SS09078。 13.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立法的效益问题研究》,批准号为AHSK01-02D048(2002年); 已出版专著如下列等:1.《法律绩效评估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立法效益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代表性论文 《“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 《法律科学》2006年06期; 《法治指数的中国引入:问题及可能进路》, 《 政治与法律》2015年05期; 《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法学评论》2014年01期; 《法律文本中的“附件”设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年06期; 《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 《 政法论坛》2010年05期; 《法律绩效评估的“公众参与”模式探讨》,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06期; 《立法的合法性评估》, 《法学论坛》2008年02期; 《法律绩效评估的发生机制——以国家主导为视角》, 《法商研究》2008年03期;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04期; 《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 《 现代法学》2008年04期; 《立法听证初论》,《法学杂志》2002年04期; 《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和体制机制》, 《江汉学术》2015年04期; 《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理由制度探讨》, 《 电子政务》2015年09期; 《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质量及保障机制》,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5年05期; 《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回应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年02期; 《我国法治指数设立的规范化考察》, 《理论学刊》2015年05期; 《体育法律修改包裹模式的运用——以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为考察对象》, 《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02期; 《政府档案信息公开的立法探索》, 《学习与探索》2007年03期; 《论立法的正当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学学报》2006年02期; 《“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法律科学》2006年06期; 《立法公正的实现与保障机制》,《政法论》坛2005年01期; 《立法回避制度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04期; 《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04期; 《论立法成本》,《理论与改革》2001年06期; 《立法论证探讨》,《政治与法律》2001年03期。 《论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及制度保障》,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09期; 《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探讨》,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06期; 《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论析》,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年03期; 《法律文本中的“废止条款”设置论析》, 《政治与法律》2013年07期; 《论我国公民的被选举权及其完善》, 《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年01期; 《论法律文本中“过渡条款”的规范化设置》, 《法商研究》2013年04期; 《加拿大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咨询制度考察》, 《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年03期; 《法律文本中题注的设置论析》, 《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 2012年02期; 《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年01期; 《立法后评估的回应滞阻析论》, 《 理论与改革》2010年05期; 《司法解释正当性的困境及出路》,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立法技术评估的探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年05期; 《论立法的可操作性评估》,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年04期; 《立法后评估的触发机制——国家与社会联动的视角》,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9年05期;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中州学刊》2009年05期; 《法律适用原则竞合时的司法选择》,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05期; 《加拿大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讨》,《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

刘巍的科研成果

王源
诚明
1、《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336130306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司法部统编教材)。2、《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3、《市场经济法律读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5、《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方式初探》,《楚天检察》1991年第3期。6、《民事行政检察的理论基础》,《民事行政检察研究文集》(论文集)1991年10月。7、《经济法概念三问》,《海外法学》(中南法学研究所主办)1989年第2期。8、《香港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制》,《法学资讯》(内部法学资料)1992年第3期。9、《论经济法的双重属性》,《法学内参》(内部法学研究手稿)1993年第1期。10、《高校社会科学成果管理刍议》,《政法高等教育》1996年第3期。11、《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华中理工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获中国九五科学研究成果选优秀论文奖1999年1月)。12、《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经济与法》1998年第12期。13、《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的思考》,《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5期。1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发展趋势之探讨》,《市场与法》1998年第5期。15、《行政机关撤销自身所作行政行为控制问题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获武汉市第五次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1年3月)。16、《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初探》,《云南法学》1999年第3期。17、《德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特色与成因》,《武陵学刊》1999年第5期。18、《行政程序法调整对象的认定及影响》,《法商研究》1999年法制变革与教育。19、《简论行政职权的一般构成》,《行政论坛》1999年第6期。20、《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关系协调探析》,《教育·经济·法律》南海出版公司1999年版。21、《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标准探析》,《行政与法制》2000年第3期。22、《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23、《权力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探析》,《楚天主人》2000年第12期。24、《何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25、《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26、《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之发展》,《东吴法学》2001年年刊。27、《中国民族行政法特点初探》,《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28、《以权利制约权力》,《学术季刊》2001年第3期。29、《行政复议对程序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救》,《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法学》文摘2002年论点转摘)。30、《依法治国之理与依法治国之道》,《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8期(获武汉市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优秀论文奖1998年4月(先期获奖后发表)。31、《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2年第5期全文转载)。32、《前苏联对中国行政法建设和发展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专号。33、《舆论监督的基础和功能》,《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2年第12期全文转载)。34、《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35、《WTO与中国的政务公开制度》,《理论观察》2002年第2期。36、《论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关系》,《中南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37、《论行政调解》,《公法评论》2003年第1卷。38、《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4期全文转载,获武汉市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湖北省人大地方立法研究一等奖)。39、《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人民法院权力解析》,《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40、《行政许可之地方立法控制》,《法学评论》2006年2期。41、《行政程序论证分析》,《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42、《行政诉讼第三人及举证责任探析》,《法学前沿》2007年卷。43、《政府行为可预见性初考》,《公法评论》第5卷(获湖北省法学会2007年优秀成果二等奖)。4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45、《论行政解释》,《社会转型与公法学的使命》2007年卷。46、《2005年广东省地方立法状况述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2007年卷47、《地方立法与风俗习惯》,《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48、《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转移的学理分析》,《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49、《中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论析》,《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50、《公物利用中的权利型态及保护制度论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51、《中国公物正当利用的法律保障》,《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如何协调专利权人、发明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声挥绰
子来
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之探讨2007-9-14 16:4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关键词: 专利法/垄断/利益平衡/平衡机制  内容提要: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机制,需要充分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为此,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需要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而这也是构建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同时,专利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解决好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协调问题。专利法通过其特有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权利限制机制,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专利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两类,其中后者可以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一样,专利法也是一种协调和平衡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规定发明人、所有人与发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和协调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通过三者关系的平衡和协调,以达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目的”[1](P22)。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则是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在本质上,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者协调”[2](P141)。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赋予给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和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3]。这种平衡的实质关键又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得、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有关专利的判例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4].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上有所侧重,并且整个的专利法也不全部限于这种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专利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特别是垄断与反垄断、限制与反限制,大体维持了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它从运行看是一种动态平衡,而其构建是专利法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一、 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是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关键  专利法从专利权人的利益角度赋予了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同时也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接近,作出了相应的权利安排。从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专利法中“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验念。这样一种“以垄断换取公开”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接近的制度设计。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接近是专利法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垄断权的授予却不能构成对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当有利于技术发展和进步。这就离不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充分公开”。“披露发明正是专利制度的目的”[5](P209),因为惟有充分公开专利,社会公众才能够获取专利信息,分享专利发明的利益。专利技术的一切社会利益——主要是后续发明者在专利发明的基础之上的继续发明和一般的社会公众从该专利技术中获得知识和信息以及增进技术方面的学习——才能够实现。正因为如此,各国专利法一般规定了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专利法通过强制要求专利申请人描述发明的细节、充分公开发明的要点规定了充分公开的条件,从而使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在此基础上作出改进发明、学习新的知识、获得新的技术信息。  专利法中的充分公开机制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一般机理即对知识产品创造的鼓励和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平衡。专利技术的公开使得公众能够接近专利发明。这种公众对发明的接近应当看成是专利制度的本质内容之一,因为它既使竞争者从被公开的发明中学习到了知识和了解了信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进行创造活动,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原有的发明的基础之上作出更好的发明,也使一般的社会公众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专利信息,获得知识和信息,增进自己的学习。充分公开作为获得专利的一个条件,可以使其他研究人员获得该技术。即使这些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不能使用专利,他们依然能够意识到所包含的信息,继续围绕和在授予给专利权人的专有权领域之外展开研究。通过新的研究则可以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而这显然对社会是有益的。在另外一种含义上,这也是一种社会利益。  另外,从对专利法目的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专利法还有避免重复研究、投资,从而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基础之上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是建立在专利公开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潜在发明者通过了解该专利就不会投资进行重复研究,而是将自己的智力资源和财力投入到新的领域, 力图使自己成为新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实际上,公开机制还具有促进专利发明被广泛利用的功效,因为在公开后,潜在的使用者可以了解专利技术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利用该项专利,进而决定与专利权人达成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公开机制导致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形式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用者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则从提供更好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与信息的扩散中受益。正是由于专利的公开在专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专利法不但规定了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被公开,而且规定专利说明书中应当对发明的技术要点作出清楚而完整的说明;在获得专利后,如果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没有被充分公开,该专利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被宣告无效,以真正落实充分公开的要求,防止专利技术的欠充分公开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在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的接近不限于充分公开。专利法中对广义上的思想、原理不受保护也是重要的体现。著作权法中存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原则[6],而在专利法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原则。在专利法中,授予的权利确实适用于思想。不过,它但只适用于那些创造性的、新的和有实际应用的思想。广义上的原则、理论和发现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法一方面排除了像科学发现、抽象的原理、思想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明确地要求发明人精确定义发明的范围,以为继续发明者留下进一步的改进、革新的空间。限于篇幅,关于“思想”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此不专论。[7]  此外,从对革新的持续性方面看,在确保“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上,专利法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的本质不是为专利权人垄断技术提供法律机制;相反,专利法需要促进革新的适当流动。专利法要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必须使革新的流动随着时间的过去达到最佳的程度——专利法必须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这一目标通过减少寻租的目标实现了。专利法不仅应当避免浪费性的竞争性的研究和开发,也不应当占据合乎社会需要的未来的研究与开发。“专利法确实包含了很多的规则用以平衡今天的发明和明天的革新,限制对未来研究与开发的侵蚀”[8].最显著性的特点是通过上面讨论的公开机制,这是专利制度促进未来革新的重要方式。另外,专利法本身的一些制度,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将专利保护范围限定于确实是被发明的东西,避免了过宽的专利保护范围禁止未来的发明的风险。  二、 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基础  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在社会公众的天平一方主要是确保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的接近和获得,在专利权人一方则是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法的实施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与适用。因此,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专利法利益平衡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般地说,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的差异而使得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存在不同之处,甚至有巨大差异。总体上,专利的保护水准存在由低到高的趋势。然而,无论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哪一阶段,专利法总是需要遵循在确保必要的垄断保护以刺激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同时保障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正如国外有案例所指出的一样:根据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专利权的适当的范围是“更广泛的保护的利益平衡的事情”——定义授予给发明者的有限垄断权的任务涉及到一方面是……发明者在控制和利用他们的……发明中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在思想的自由流动、信息和商业等方面的竞争性利益之间的困难的平衡[9]。这种平衡要求避免对专利的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两个极端。对新技术专利的过度保护将引起对创新的激励与初始发明和后继发明人之间潜在能力的不均衡。  从专利法的制度设计看,这种适当与合理的保护范围至少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  在一定的社会中,哪些发明创造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哪些不宜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整体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客体纳入专利保护和不纳入专利保护的优劣,特别是给予专利保护与不给予专利保护时在协调发明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哪一种情况更适合来加以确定。原则上,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应当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相适应。  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专利保护客体有扩张的趋向。伴随着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需要扩展。但在被扩张的专利保护客体中,依然存在着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问题。例如,当基因领域成为专利保护客体范畴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基因技术都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之中。基因的专利保护是伴随着对有关主题的严格限制的。像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改变动物遗传基因同一性的方法等就不能不成为基因专利的主题。  (二)专利权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一系列的专有权利,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提供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专利权的这些专有权的行使不应当构成对公众正常地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限制,也不应当妨碍到负载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流通。这样,就有了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侵权例外的”制度安排,像“专利权用尽”、“专为科学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等。特别是,在“侵权例外”中,对先发明人的利益保障要求专利权法对专利的“在先使用人” 的利益作出适当安排,以维护专利法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实际上,从各国专利法中对先用权问题的规定看,专利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典型地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平衡精神。  进一步说,专利权在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体现了对专利权的有限垄断原则。有限的垄断原则便利了后续的发明者,该发明者在绝对垄断的情况下本来是要投入研究开发成本的,但在第一个有限的垄断被确立后,则不需要了。这样确实节省了社会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的分配。  (三)专利权的适当和合理的保护期限的界定  专利期限与专利政策相关,即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这是与有形财产的一个很不相同的地方。专利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结果是发明本身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可以利用。专利的保护适当而合理的期限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含义:一是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发明的投资回收。适当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限意味着专利垄断的所有人将有足够的机会利用他的商业优势和收回他的成本,他的竞争者也能够通过受让或者接受许可等形式利用他的发明。如果专利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使发明的商业化而收回投资,从而为其后续发明提供经济基础。二是为竞争者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的后续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专利法通过确定有限的保护期限设立了“公共领域”。从专利的目的看,公共领域是公众自由地、不受限制地接近的领域。通过赋予有限的期限创立公共领域是专利法保障技术发明成果最终回归于社会、最终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共同财富的重要保障。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发明即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赋予有限的专利保护是从经济方面考虑的,而不是从道德上的正当性考虑的。专利的激励功能似乎表明应授予永久性的保护期。但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话,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在无限地受制于专利权,这就会形成对技术的无限的垄断,使专利制度反而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  确定专利的有限的适当的保护期限,也是反垄断限制的一种形式。当然,适当的、理想的专利保护期限问题是从经济的观点讨论的。例如,William Nordhaus 对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作过充分的论述[10](P267), 在这些论述中他特别关注的仍然是专利权的期限方面。他指出:专利期限或者效率的每一次增加,都会刺激发明活动的增长。由此产生的社会福利的受益包括由于的智力产品的分配而减少的消费者的盈余和生产者盈余的现值。理想的状况是,专利权的期限或效率增加到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相等之处[11](P14-15)。然而,更长的期限意味着对信息的垄断秩序更长,这样会有与垄断相关的的低效率上的损失[10](P267)。这里是寻求在垄断的低效率与由专利激发的资本投资所产生的更大的社会产出之间的平衡[12].对理想的专利期限的分析,涉及到专利期限或者是在更大的专利保护所增加的发明和与更大的专利保护相关的、增加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从经济学的促进社会效率观点以及公平的角度看,专利保护期存在着一个理想的“点”。在这一点上延伸,即给予更长的保护期,会通过强化专利权而增强对从事发明创造的激励的总量,这是一种社会利益。但同时,增加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具有社会成本,因为增加专利的保护期限使对技术的限制延续了更长的时间。在授予的专利垄断权过长的情况下,垄断权实施给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接近所造成的损害将超过实施垄断权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这种保护期限将不利于实现专利法促进社会进步的宗旨。期限过短则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取得理想的经济效果。理想的专利期限就是要确定这样一个点,即社会利益和成本在“在边际上平衡”。如何确定理想的平衡点,即成为专利方面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这不是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这里只是提出,在专利期限上确实存在着一个理想的平衡点。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延长的趋向。本文认为,从均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在一定时期是否应当延长专利的期限以及延长的幅度,应着重评估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所实现的社会受益是否超过了社会成本。如果超过了,那么就应当延长保护期限,反之则不应当延长。  即使是从经济上确证专利权的理想期限,因为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而变得相当困难。例如,专利的实施状况、专利本身的成本、专利的社会效益等因素都具有可变性。为了便于操作,原则上对创造性程度不同的专利被赋予同样的保护期限。但是,为了在不同的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实质性的公平,专利法试图通过一些其他的配套机制来调整。例如,规定小的发明只能获得相对短的垄断保护期,大的专利发明可以获得比较长的保护期,相当于现代工业社会中现有的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另外,专利年费制度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的适度与合理范围的期限作出规定,在实质上它却具有均衡和协调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因为随着专利保护时间的延续,不断增加的年费也会是使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发明提前进入公有领域。如果专利权没有多大的社会价值,或者实施该专利权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利益,那么专利权人即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的形式放弃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权人通过将专利的垄断时间调整到在社会成本超过社会受益之前终止,社会成本能降到与社会受益相平衡。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也实现了一个“对价”。  三、 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在经济学家看来,专利法被看成是在对创造发明的产品的革新与由专利赋予的临时垄断带来的损失之间的一个对价,鼓励与对技术使用限制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对价。专利法的经济学分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来自于新技术生产鼓励是否胜过对现有技术限制成本,而从本文研究的目的看则是应当解决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成果,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发明专利是根据市场机制中的分配效率,围绕公共商品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而产生从事发明的激励机制的。在公共商品理论中,使用已经存在的公共商品的边际成本是零。只有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现有的公共商品的理想使用中的效率。但是,这将是一个“零价格”。于是,资源的理想使用中的效率要求这种资源的机会成本通过被创造的产品的价值而得到补偿,即有一个确定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的经济学方面,依赖于这样一种理论,即技术知识的发生是在确保对技术知识的使用进行限制的前提下产生的。换言之,在技术知识的生产和它的使用之间存在一个交易(对价)。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市场对价,而是在专利法中存在的这样一个“交易”模式。根据这种模式,解决专利法的正当性,需要明确来自于新技术的生产的鼓励是否确实胜过对已经存在的技术进行限制的社会成本。社会从发明中所获得的利益通常是要大大超过发明者所实施的成本。社会偿付给发明人的和发明人开发的实际的成本之间的区别——租金——以垄断权的形式被授予给发明者;否则模仿者的竞争会通过使发明人得不到利润而影响到他从事发明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就是发明人从对发明的投资中应当有投资回报。这体现了权利人的投入与受益的平衡。在专利法中,它应使专利权人在以下的利益比较中占优势:在使用自己研制的创新成果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他人创新成果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13].这些优势的获得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公平。  激励革新和新产品与方法的发展无疑是专利制度期望获得的最重要的利益。对这一利益社会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由专利权赋予的临时垄断。专利权人以专利权限制专利发明的使用而对社会公众接近专利技术、对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施加了限制。与任何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开的技术相比,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显然会产生静态市场的失败和社会成本问题。例如发明的潜在使用者和竞争对手在试图围绕专利发明中可能存在额外的成本;被专利垄断的产品如得不到充分的使用也会给消费者产生成本。从专利法的宗旨看,这种限制却不应阻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法需要解决在垄断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平衡。这需要借助于在专利法中确立一些限制垄断权的制度来加以解决,有些则需要借助于专利法之外的竞争法像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解决。不仅反垄断法对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专利法本身也限制了从专利中获得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专利侵权例外、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制度等就重要的体现。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在专利技术的垄断保护基础之上实现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广义上,上面阐述的专利保护期限的限制,也是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制度,因为有限的保护期意味着在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技术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地使用,原来的专利技术最终成为了社会公共财富。  注释:  [1] 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3)[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 斯戴文·B ·格兰德.吉莱密? E.加拿大专利制度:在公权与专利权人之间适当的平衡.加拿大知识产权评论[J].1994,(6).  [4]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提字第1号.  [5] 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 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J].云南法学,2004,(2).  [7] 冯晓青.“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兼论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J].社会科学,2003,(12).  [8] 科奈斯·W·丹恩. 专利法之经济学透视.法律研究杂志.1994,(4).  [9] Sony Corp. of Am. v. Universal City Studies, Inc., 464 U.S. at 417, 429 (1984) .  [10] 威廉·D ·洛德豪斯. 发明、增长与福利:技术变化的理论思考[A].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1] 威廉价· 费歇尔.知识产权的理论[A].]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2] 理查德·吉尔伯特.卡尔莎·壁罗.理想专利权的期限与范围.兰德经济学杂志.1990,(2).  [13]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及实证分析.黄冈: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1,(2).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冯晓青

周旺生教授的资料

不能如此
高材生
周旺生简介(一)基本情况周旺生,北京大学教授;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1989-1990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1994、1995、1996、1999年分别在香港作短期讲学。1996-1997年在美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二)专业特长周旺生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在国内率先创建立法学学科并取得成功。迄今已发表约600万字著述。包括自著、合著著作30余部;论文80 多篇,其中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等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万字以上长篇论文 30 多篇。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多本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为北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为高级法官培训班、硕士学位研修班、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其他诸多院校和国家机关,讲授立法学、法理学、立法学专题研究、法理学专题研究、当代中国立法研究、中国法理学研究、法学经典著作解读、比较立法制度等十多门课程。讲授生动深入,深受学生欢迎。(三)社会实践在从事科研和教学的同时,周旺生积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等省级人大常委会顾问或咨询委员,特别是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动,为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促成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例如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作为中国硅谷基本法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制定,就是由周旺生担任首席顾问、专家组组长、起草小组副组长的。(四)学术主张周旺生的研究证明了这样几点: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工程,除应包括长久以来人们所追求的"四个现代化"以外,还应包括法治现代化。没有法治现代化,不可能真正实现其他现代化。观察世界上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可以看到它们的发达程度通常总与它们的法治现代化的程度成正比。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实行市场化、政治实行民主化。而这两化都需要法治来保障。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最鲜明的标志集中到一点,就是实行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必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建设法治国家。而无论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还是国家法治化,首先要有好的制度建置。这种制度建置在中国国情之下特别表现出对立法的需求。由此就要有好的立法研究。在这种基础上,周旺生系统阐明、论证了如何在中国国情之下加强立法和立法研究,构建了中国立法学体系,就立法改革和完善提出一整套建设性的对策和大量具体建议。主张改革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是周旺生所特别关注的。他在自己的研究中发现和注意到一系列赖人寻味的现象。二十年来中国法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确取得重大进展,在与国际先进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连接或向其学习的过程中作出许多努力。但有意思的是,中国法学在研究西方例如美国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时,所注重所着力推介的主要是其判例法学说和判例法制度,然而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生活在与西方例如美国发生连接时,所注重所着力借鉴的主要是其成文法律制度及其经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际生活的疏离,使得周旺生提出改革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的种种观点和对策。他还进一步以英国人边沁的成文法学说未能在其本土获取实践价值却在欧洲大陆结出丰硕果实、德国人萨维尼的学说即便影响一时却未能使德国法制按照其所指引的方向运行这样一些著名的历史事实,佐证了法学研究最重要的价值准则在于法学能够为法治实践生活所选择所应用,而不是与法治实践生活相疏离或为法治实践生活所摈弃。(五)主要贡献周旺生把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建设,被认为是具有开创性的事业。他于1988年出版国内第一部《立法学》,为立法学在我国崛起发挥了奠基作用。1994年推出60万字的长篇论著《立法论》,提出、研究和阐述了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重大新问题,拓宽、深化和推进了国内的立法研究。他的研究既填补了中国法学体系的空白,促进着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又对在中国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完成市场经济向中央和地方提出的全新而繁重的立法任务、并进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他构造的包括三要素的立法学体系,为后来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范化的模式。他的立法研究,被认为代表着国内先进水平。周旺生的理论研究成果受到广泛的重视和采纳。国内关于立法问题的研究著述,很少没有引用周旺生著述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实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关注周旺生的立法研究。周旺生本人更经常被邀请或被聘任为立法顾问、立法专家参与立法实践。由周旺生担任专家组组长和首席顾问的中关村立法,引起了国内国外的广为关注,作为中关村立法主要成果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制度建置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正在产生日渐深刻和明显的影响,对中央和其他地方立法有种种先行意义和直接借鉴的价值。(六)获奖情况周旺生在科研和教学领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多方面的奖励和表彰。主要有:1988年获北京大学首届优秀青年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991、1994年两获北京大学和美国安泰集团光华安泰优秀科研成果奖;1992年获北京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1995年获第二届北京大学学报优秀论文奖;1995年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1991-1992学年度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1993年获司法部颁发的首届育才奖;1994年被评为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1995年被评为北京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1996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1996年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1999年被评为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七)主要著述周旺生的主要著作有:(1)《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2)《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4)《立法学》(全国统编教材,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再版(5)《立法学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6)《立法:原则·制度·技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7)《当代中国立法》(国家八五重点项目第四卷主编),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8)《西方法学名著评介》(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9)《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0)《法理学》(全国律师专业统编教材),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1)《法理学研究》( 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12)《中国法制四十年》(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3)《中国法律制度》(合著),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0(14)《法理学》(全国高校核心课程教材),副主编,高教出版社2000(15)《法理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16)《立法研究》(第1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17)《立法研究》(第2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18)《中关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周旺生的主要论文有:(1)"论完善中国法的内部结构" 《中国法学》1989·6(2)"论法律但书" 《中国法学》1991·4(3)"法理学变革与立法学发展" 《中国法学》1991·6(4)"论中国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 《中国法学》1994·6(5)"关于中国立法程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法学》1995·2(6)"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中国法学》2001年·4(7)"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研究》1995·2(8)"论现行中国立法体制" 《北京大学学报》1989·3(9)"关于立法规划的几个问题" 《北京大学学报》1993·3(10)"法的概念界说" 《北京大学学报》1994·2(11)"中国立法改革:法治、体制、决策" 《北京大学学报》1995·5(12)"论国务院立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评论》1988·2(13)"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 《法学评论》1988·6(14)"中国法制理论四十年检讨"(上) 《法学评论》1989·5(15)"中国法制理论四十年检讨"(下) 《法学评论》1990·6(16)"论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法学评论》1993·2(17)"应当重视立法基本概念的研究" 《法学评论》1994·2(18)"论立法规划的分类" 《行政法学研究》1993·3(19)"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行政法学研究》1994·3(20)"'法的制订''法的拟订'的使用和界说" 《法学》1993·8(21)"立法规划权限划分和编制规程" 《政治与法律》1993·1(22)"论中国地方立法的地位" 《政治与法律》1994·5(23)"论法的总则部分构造" 《政治与法律》1995·3(24)"法、法律、法规诸概念使用形式改革 " 《法学杂志》1993·5(25)"中国立法五十年"(上)(下) 连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6(26)"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 《立法研究》2000·1(27)"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 《立法研究》2001·2(28)"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quot; 《政法论坛》2001·4(29)"论中关村园区的涉外法律制度" 《法学论坛》2001·4(30)"ESSENTIAL PROBLEMS O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CHINA"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LEGISLATION,BEIJING,1995(八)承担项目周旺生近年主持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1)中国立法与中国立法学 国家教委九五项目(2)中国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研究 国家社科项目(3)立法学 司法部九五项目(4)中关村立法研究 北京市重点项目(5)中国立法质量研究 国家教委跨世纪人才项目(6)当代中国立法研究 国家八五重点项目(7)法理学(副主编) 教委九五重点教材(核心课教材)(8)当代法理学理论学说研究 北京市十五重点项目(9)法律援助研究 北京市重点项目(九)通讯地址讯址:北京大学法学院邮编:100871电话:62752094电子邮件:wsyc@pku.e.cn

有关网络法律的问题

动静无过
不敬
  我国有如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急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同学

见一丈人
往见老聃
不用这么麻烦,看好了课本就行,历年专业课考生得平均分都是120多分,只要过了国家线就能来。导师要开学两周后才双向选择,省点劲学习吧,别指望提前联系老师,也没什么资料,考题超级简单,写字就给分。 符启林详细说明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房地产法、金融法)学历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学术成果:著有《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等二十多部,主编“九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房地产法(第四版)》、《经济法学(第二版)》、《证券法学(第二版)》及其它教材十几部,发表学术论文八十多篇;承领国家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等多项科研课题。获奖情况:《房地产法》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法学教材类三等奖(2006年),《证券法学》获全国首届法学教材优秀奖(2004年),多项成果和论文获广东省、广州市优秀科研成果奖。主要社会兼职: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法专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多所高校兼职教授、兼职律师和仲裁员。 王雨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1955年出生,北京大学经济系七七级经济学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学术及社会兼职: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直销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学、股份制度、信用制度、直销制度。 主要科研成果:出版《企业法学》、《企业依法清欠方略》、《股份制度论》等著作,主编《法制·法治》、《股份制的秘密》、《WTO之外的国际贸易组织》、《厂家、商家和买家》、《法律文书速成》、《物业管理的纠纷与解决》等书籍。 发表“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解读”、“物权立法考验国资监管能力”、“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诚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兴办国企、拉动内需”等文章。 主持教育部课题一项、建设部、北京市各委办局等委托的课题多项。 李晓安,女,1963年5月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生毕业,1993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1995年晋升为副教授, 2003年,北京市社会科学百人工程人选;教学成果获得二等奖;2004年晋升教授;2005年被评为首都经贸大学教学名师;北京市优秀骨干教师;2006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近几年,多次作客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湖南电视台《财富中国》、内蒙古电视台经济之声等栏目进行说法。并多次参加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北京市人大立法专家论证会。 ◆社会兼职: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评估专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学●主要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系 人民日报理论版,2006-4-26权威◆电子政府的管理与效益 人民日报理论版,2004-3-23权威◆探寻法律正当性基础 政治与法律,2006年3期 核心◆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 法律适用,2004年5期 核心◆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是司法信任的重要方面 法学杂志,2002年2期 核心◆WTO规则精神与中国法制未来 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3期核心◆论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二级检验体系 河北法学,2005年7期 核心◆经济法价值取向 法学杂志,2003年1期 核心◆市场经济中的法与德互契 当代法学,2002年4期 核心◆工程信用相关法律规制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2期核心◆虚拟经济—现代经济社会的互动模式 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5期 核心◆企业本质、公司治理结构本质探析 当代经济科学2004年3期 核心◆关于产品和产品责任探析 经济管理与研究2003年3期核心◆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 经贸大学学报 2002年6期 核心◆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经济管理与研究2002年2期核心◆保险法若干问题研究 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2期 核心◆信用的二元性视角 首都法学论坛2004年6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科学发展观与社会经济法制创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2期◆论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机制制约与协调关系◆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4期◆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法制建设◆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 高桂林,男,河北武邑人,1964年12月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1985年7月毕业于河北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7月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5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2007年7月,先后在河北地质学院和石家庄经济学院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2007年7月调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工作。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类院校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多次参加河北省的地方立法活动。在北京学习和工作期间,多次参加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问题的专家论证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和环境法,现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1、200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入世后企业面临的环境法新问题》第一主研人; 2、2003年度国务院三峡建委重点课题《中国三峡移民人权实证研究》第四主研人; 3、2005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民法典修订中的环境法问题研究》第四子课题主持人;4、200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医疗损害赔偿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一主研人LFX0165、2007年度教育部课题《中国医疗损害赔偿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一主研人。 二、学术著作: 1、《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2、《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第二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3、《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第二作者),时事出版社2001年出版;4、《中国市场经济法新论》(第三作者),学苑出版社2001年出版;5、《突破绿色壁垒方略》(第二作者),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6、《国际商法与环境》(译著,第二译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三、主编的教材: 1、《旅游法教程习题库》(第一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2、《旅游法学习题库》(第一主编),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 四、代表性论文1、《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第一作者),《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2、《涉外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适用与中国立法完善》(独著),《学术论坛》2003年第6期;3、《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一作者),《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4、《论公司环境责任的法理学基础》(独著),《甘肃理论学刊》2008年第2期。5、《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第二作者),《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6、《数字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与传统资源权》(第二作者),《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7、《论税收法定主义之内涵界定》(第一作者),《武警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8、《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第一作者),《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9、《我国公司环境刑事责任的完善》(第二作者),《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10、《浅析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二作者),《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4年第5期;11、《谈我国宪法意识的提高》(第一作者),《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12、《审理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例的法律思考》(第一作者),《法学论丛》(第二卷),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13、《环境民事责任内涵解析》(合著),《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7期;14、《民事举证责任确立之后果》(第一作者),《法学论丛》(第三卷),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15、《论旅游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一作者),《旅游法论丛》(第一辑),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年版;16、《论对自然价值的伦理关怀及法律保障》(第二作者),《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1期;17、《论行动中的版权法》(第二作者),《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18、《论离婚的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之缺失》(第一作者),《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19、《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应用》(第二作者),《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20、《我国流域水事管理立法研究》(第二作者),《当代经济管理》2006年第6期。 五、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情况1、《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中国市场经济法新论》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3、《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获河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算了,不给你弄了,对考研没什么帮助,总之,考上了再看也不迟那边只有留学生和MBA的 除此之外都在西校区希望采纳

有关法律法学的月刊杂志有哪些?

请循其本
主要有: 《法学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双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专论”、“法学争鸣”、“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港澳台法律问题”、“外国法制”等。 《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会主办,每双月9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题论坛”、“各科专论”、“立法研究”、“国外法制与法学”、“研究动态”、“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等。 《法学评论》: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等。 《政法论坛》: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主办,逢双月出版。 《现代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南政法大学主办,每双月2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法苑新枝”、“法与争鸣”、“专论”、“立法建议”、“工作研究”、“法律史论”等。 《法律科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立法研究”、“学术综述”、“司法实践”等。 《法学研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每单月23日出版,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1966年停刊的《政法研究》,1979年复刊改为现名。 《法商研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学专论”、“立法建议”、“外国法学”等。 《政治与法律》: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每双月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司法实务研究”、“中外法律”等。 《比较法研究》:季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逢1、4、7、10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专论”、“学人札记”、“书评”等。 《当代法学》:月刊,法学核心期刊,吉林省法学会主办,每月2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理论研究”、“立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法研究”、“司法实践”、“司法改革”等。 《中外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社主办,逢双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评论”、“判例与研究”、“新书简评”等。 《法学杂志》:双月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新法研讨”、“青年论坛”、“司法实践”、“调查研究”、“军法纵横”、“外国法制”、“律师园地”等。 《法律适用》:月刊,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每月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热点聚焦”、“司法解释与适用”、“国外司法”等。中国知网上有这些期刊的材料。www.cn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