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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转学条件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按录取学校和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系(专业)与转学。家长工作调动、转业等都不能作为转学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转系(专业)要严格掌握,对学生情况要仔细审查,没有充足的理由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学前办理。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转学、转系、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学生应当服从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国家计划外转入国家计划内者;(七)自费生转为公费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