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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天使小白很黑盛堃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第二章市场分析。。。。。。。。。。。。。。。。。。。。。。。。。。。。。。。。。第三章拟开展的业务情况。。。。。。。。。。。。。。。。。。。。。。。。。第四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第五章规范化业务流程。。。。。。。。。。。。。。。。。。。。。。。。。。。第六章公司组织形式。。。。。。。。。。。。。。。。。。。。。。。。。。。。。第七章效益分析。。。。。。。。。。。。。。。。。。。。。。。。。。。。。。。。。第八章综合结论。。。。。。。。。。。。。。。。。。。。。。。。。。。。。。。。。第一章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盛堃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48号经营范围: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担保及其他担保业务;担保咨询业务;财务顾问;其他经批准的业务注册资本:5177万元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股东一:钱学焕,出资1035.4万元,出资比例20%,股东二:卢新年,出资1035.4万元,出资比例在这一良好政策环境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目前的必要时寻求其提它担保机构的合作实施交叉互保和联合担保,寻求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再担保支持以及利用

我需要写一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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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等法人单位短期、长期贷款、履约的担保申请。二、填写方法1、 单位名称:需填写在注册机关登记的全称。2、 通讯地址:单位现在常驻办公地。3、 所属行业和登记类型:按国家统计机关制定的分类标准填写。4、 信用等级:指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颁发的信用等级。5、 注册资金:为本单位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金额。6、实收资本:为单位开办时,各投资者认缴和实际缴纳的资本总额。到百度文库去看看,有范文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进行资金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待公阅休
其实就是担保公司与投资公司的整合,再考虑新金融的融合。【引言】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投资公司作为将投资者的资本汇集起来并进行专业性投资管理,以此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是:   ①它作为机构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使市场向有序化方向发展。   ②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能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促进金融改革深化。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对证券市场的渗透力已远远超过其他金融商品。以美国为例,1992年美国新注入股票市场的资金中约有96%来自投资基金,美国目前有25%的人参与基金市场,投资总额达8000亿美元。投资公司把的人吸引到证券市场中来,使个人资产地以无形的金融资产形式出现,强化了金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③投资公司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载体,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例如,一些新兴工业国如韩国、新加坡、泰国,都是通过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吸引外资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既吸引了外资,也有利于实现本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目录】第一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投资公司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介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介绍    (四)项目主管部门介绍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第二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投资公司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公司行业发展    (二)投资公司市场前景广阔  二、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投资公司行业发展    (二)进一步提升我国投资公司工业技术水平    (三)……  三、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第三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投资公司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投资公司国际市场调查    (二)投资公司国内市场调查    (三)投资公司价格调查    (四)投资公司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投资公司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投资公司市场竞争调查  二、投资公司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投资公司国际市场预测    (二)投资公司国内市场预测    (三)投资公司价格预测    (四)投资公司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投资公司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投资公司项目发展前景综述第四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投资公司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投资公司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投资公司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第五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    (一)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投资公司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第六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环保、投资公司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投资公司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投资公司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投资公司项目投资公司方案    (一)项目投资公司设计依据    (二)项目投资公司分析  四、投资公司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投资公司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第七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组织计划和人员安排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投资公司项目组织计划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投资公司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第八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项目实施时期亦可称为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间。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些是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各个阶段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投资公司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投资公司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投资公司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第九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投资公司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投资公司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投资公司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投资公司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第十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  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第十一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在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确定以后,必须对不同的方案进行财务、经济效益评价,判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比选出优秀方案。本部分的评价结论是建议方案取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本部分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做一概要说明  一、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考察项目建成后的获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及外汇平衡能力的财务状况,以判断建设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财务评价多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为主的办法进行。并用财务评价指标分别和相应的基准参数——财务基准收益率、行业平均投资回收期、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相比较,以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一)财务净现值  财务净现值是指把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净现金流量,按照一个设定的标准折现率(基准收益率)折算到建设期初(项目计算期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财务净现值是考察项目在其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  如果项目财务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表明项目的盈利能力达到或超过了所要求的盈利水平,项目财务上可行。  (二)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也就是使项目的财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实际收益率的一个动态指标,该指标越大越好。  一般情况下,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基准收益率时,项目可行。  (三)投资回收期Pt  投资回收期按照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以动态回收期为例:  (1)计算公式  动态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在实际应用中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表,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Pt=(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出现正值的年数-1)+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的绝对值/出现正值年份净现金流量的现值  (2)评价准则  1)Pt≤Pc(基准投资回收期)时,说明项目(或方案)能在要求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是可行的;  2)Pt>Pc时,则项目(或方案)不可行,应予拒绝。  (四)项目投资收益率ROI  项目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营运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与项目总投资(TI)的比率。总投资收益率高于同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ROI≥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基准投资利润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五)项目投资利税率  项目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平均年利润总额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税率=年利税总额或年平均利税总额/总投资×100%  投资利税率≥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或基准投资利税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六)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净利润(NP)与项目资本金(EC)的比率。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七)项目测算核心指标汇总表  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部分,是决策部门考虑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采用费用与效益分析的方法,运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等参数,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和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指标,涉及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三、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中,除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以外,还应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也就是对不能定量的效益影响进行定性描述。第十二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一、建设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  二、法律政策风险及防控措施  三、市场风险及防控措施  四、筹资风险及防控措施  五、其他相关风险及防控措施第十三部分 投资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与建议  根据前面各节的研究分析结果,对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全面的评价,对建设方案进行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有:    1.对推荐的拟建方案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的结论性意见    2.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3.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4.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5.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6、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二、附件  凡属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但在研究报告以外单独成册的文件,均需列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所列附件应注明名称、日期、编号。    1.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报告)    2.项目立项批文       11.其他主要对比方案说明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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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东莞的,可以参考:机构设立第五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80%。第六条 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三)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五)公司章程;(六)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八)其他需提交和备案的文件资料。第七条 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信用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后需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第八条 信用担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信用担保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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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省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初审)怎么办

失言
一、在长春市办理“省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初审)”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办理人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附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骑缝处加盖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由拟任人签署守法尽责的承诺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3.一般情况需提供:筹建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应载明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筹备组成员,拟设立机构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原件、加盖各筹备发起人法人单位公章。)4.一般情况需提供:出资企业及公司高管人员征信(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以及5%以上股权股东的企业信用资信材料,单位盖章。)5.一般情况需提供: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协议书应载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法人股东出资基本情况表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入股金额、占股本总额比例%等内容,原件、各出资法人单位盖公章、各出资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6.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融资担保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一般情况需提供:公司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原件、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公章。)8.一般情况需提供:股东会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股东会决议内容含机构的组织架构,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原件、各发起人法人单位盖公章、所有出资股东法人单位法人签字。)9.一般情况需提供: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决策程序、担保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决策程序、担保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原件、加盖公章。)10.一般情况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原件、加盖各筹备发起人法人单位公章。)11.一般情况需提供:拟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出资股东和拟任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拟任人履历表和未来履职计划。原件加盖筹备公章。)12.一般情况需提供:拟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决议或聘用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拟任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决议或聘用文件,并在文件中说明拟任人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原件加盖筹备公章。)13.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承诺(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1、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2、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不得违规开展以下业务: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开展违法违规理财业务;直接发放贷款和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超比例投资;误导社会公众向企业存款;为违法违规借贷行为做担保;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宣传等十不准要求不得开展的业务。3、融资担保公司向担保客户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当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4、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承担所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接受所在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拟设立机构的审查与指导。并承诺对拟设立机构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14.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近三年,经由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并附审计报告真实性声明,同时说明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真实合法有效。)15.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担保公司出资股东企业简介、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详细提供相关情况。)16.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及相关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及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17.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担保公司基本情况(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填写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表,加盖筹备章。)18.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担保公司近期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明细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加盖拟成立融资担保公司筹备公章、内附对账单原件。)19.一般情况需提供:拟设立公司从业人员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拟设立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和简历表原件,加盖筹备公章。)20.一般情况需提供:设立担保公司请示(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应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原件、加盖各筹备发起人法人单位公章。)21.一般情况需提供:提供要件真实性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附加要件明细、法人签字、加盖公章。)22.一般情况需提供:完税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完税票据及相关情况。)23.一般情况需提供:县(市)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表,上报关于设立担保机构请示文件(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县(市)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表,上报关于设立担保机构请示文件。)24.一般情况需提供:信用吉林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相关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单位盖章。)25.一般情况需提供:验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原件,网上可查。)26.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3 份;要求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0㎡。1、房屋租赁合同,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主产权证复印件)。2、如果经营场所为自有财产,请附上情况说明及买卖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融资性担保公司2010年5月1日以后设立时,需要前置审批吗?参考文件是哪个?

己独去虚
达德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