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穆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你可以到上学吧问道看看、我上次好像看到那里有专家详细的解答。具体情况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