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
前 言 0 第一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4 第1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程序 5 1.1 项目投资开发 5 1.1.1项目建议书阶段 5 1.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 1.2 项目法人组建 6 1.3 项目建设 8 1.3.1建设模式 9 1.3.2招标投标 11 1.4 项目资金筹措 14 1.4.1股东担保贷款 14 1.4.2股东委托贷款 15 1.4.3项目融资 15 1.4.4企业债券 17 1.5 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项目合同 17 1.5.1工程建设合同 18 1.5.2购售电合同 20 1.5.3并网调度合同 21 1.5.4运行维护合同 21 1.5.5燃料供应合同 21 附录1:某中外合资建设电力项目的股东协议书 22 第二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 26 第1章 国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 27 第2章 环城交通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经验研究 31 2.1 项目实施背景及概况 31 2.2 世行贷款的法律文件及资金管理制度 32 2.3 项目防范外汇风险的具体措施及存在问题 33 附录1:世界银行简介 40 第3章 S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的经验研究 42 3.1 项目背景及一般情况 42 3.2 项目融资方式的基本框架 43 3.3 项目融资结构与选择贷款银行 44 3.4 对项目融资方式的评价 46 3.5 项目融资的发展策略 49 第4章 发行市政债券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51 的可行性及运作构想 51 4.1 国外市政债券运作概况 51 4.2 发行市政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4.3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具体操作 56 第三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招标 61 第1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与BOT方式的比较 62 1.1 BOT的基本概念 62 1.2 BOT项目的基本框架 63 1.3 BOT项目在中国的实践 64 1.3.1广东沙角B电厂 64 1.3.2 广西来宾电厂B厂 65 1.3.3 四川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 66 1.3.4 北京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66 1.4项目法人招标与BOT方式的区别 67 第2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合同框架 69 2.1 主要项目合同 69 2.1.1 咨询合同 69 2.1.2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69 2.1.3 供应合同 70 2.1.4 运营和维护合同 70 2.1.5 保险合同 70 2.2 特许权项目协议 70 第3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具体实施 75 3.1 项目法人招标的基本程序 75 3.1.1 资格预审阶段 75 3.1.2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78 3.1.3投标人准备标书阶段 78 3.1.4 开标与评标阶段 79 3.1.5 协议确认谈判阶段 80 3.1.6 审批及完成融资阶段 81 3.2 项目法人招标的案例分析 81 3.2.1项目概况 82 3.2.2投标人简介 82 3.2.3评标结果分析 83 附录1: H省P电厂BOT项目法人招标文件 88 附录2: 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91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109 附录3: H省计委与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即《特许权项目协议》) 122 附录4: C银行为H省P电厂出具的履约保函 130 附录5: H省P电厂上网电价构成及调整公式 133 附录6:H省P电厂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136 附录7:H省P电厂的设计、采购、施工承包服务交钥匙合同(EPC合同) 146 第4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发展策略 216 4.1 对项目法人招标的初步认识 216 4.2 项目法人招标的发展策略 217 第四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 219 第1章 外商在华投资状况分析与外资并购前景预测 220 1.1 外商在华投资历史回顾 220 第2章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并购的关键要素 224 2.1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动向 224 2.2 选择合作伙伴的基本步骤 225 2.3 尽职调查可以揭示许多问题 226 2.4 交易的“中止因素”和“破坏因素” 229 2.5 八个关键成功要素 230 第3章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并购的定价法则 232 附录1:亚能电力并购SAITH(中国)控股公司的分析报告 236 附录2:H省P电厂项目尽职调查之法律意见书 256 第五部分 重要投资法规及文献汇编 272 附录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273 附录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76 附录3: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81 附录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84 附录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87 附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01 附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1第一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第1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开发到建成投产往往历时数年,耗资巨大。政府、项目发起人(通常为投资者)、银行、建设承包商、运行承包商、原材料料供应商以及工程咨询顾问、财务顾问等项目建设的参与方在项目中紧密合作、共担风险、分享利益,促使投资项目最终得以顺利完成。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律师作为项目的法律顾问也开始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投产的全过程中,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长期的实践证明,律师的参与对合法有序地顺利推进项目开发,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以电力项目为例,阐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开发的具体运作流程,其他类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环保)与此大同小异,可以参考其运作规范进行完善。 1.1 项目投资开发 1.1.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设备或技术引进的国别及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结论及附件等。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需同时附送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如需要申请贷款),以及由各投资方所签署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合资或合作意向书是指投资各方就共同投资、开发某一项目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通常情况下,意向书仅表明投资各方对投资的意向,并不对投资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此,投资各方可能在意向书中规定该意向书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但作为投资各方就项目投资开发及各个环节开展工作的依据,项目发起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十分重视意向书的签署。 1.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或等级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招标投标;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结论及建议等。同时,应附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大纲的批复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复印件。此外,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的项目还应附上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本阶段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只需经相关方草签即可,一般只有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正式签署和生效。除上述文件外,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设项目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已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1.2 项目法人组建 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言,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投资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依法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享有相应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 根据目前的规定,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织,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织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项目法人的组建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法律事务,包括策划并确定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起草股东协议(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称为合资或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处理在相关合作谈判中产生的法律文件以及受托办理公司登记等法定手续。一般来说,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具备以下要素:投资各方;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目前内资项目法人只允许以两种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即项目公司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还是以原已存在的企业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职能;投资各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以及项目法人的性质。 在确定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时下列问题需要予以注意: (一) 股东协议和章程 内资项目为保证项目公司设立及项目前期开发工作得以顺利和按计划进行,并明确各投资方在此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投资方通常都会签署一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主要规定项目的投资额,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各投资方的出资和融资义务、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项目前期开发建设的模式等,因其侧重点的不同,在实践中股东协议也多被称“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不仅是一种出资协议,也可以是投资方以后签署项目公司章程的约束性文件。 股东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是项目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其生效时间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门设立登记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一些法定条款,这些条款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在起草上述条款时,必须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上述内容的强制性要求,以便公司章程得以顺利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法人亦可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当外资(包括港、澳)投资超过25%时,则需考虑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目前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即必然为企业法人;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既可以为企业法人亦可以为非企业法人形式存在,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其仍必须为企业法人。由国内投资者投资城建项目的项目法人与外商投资城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公司的设立与经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组建项目公司时,中外投资方必须签署合资或合作合同,且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即需提交投资方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并且,在外商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投资方需经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成立项目公司。内资项目公司的设立无上述程序要求。 (2) 章程和协议 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根据投资各方所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制定,如有不一致时以经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的合资/合作合同为准(包括其后的变更)。而内资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运营均以工商局核准的公司章程为依据。 (3)注册资本出资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到位。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分期或一次性到位(具体时间将视注册资本的多少依法确定)。以电力项目为例,由于在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按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0%设定,通常数额巨大,而项目公司在成立之初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因此为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因注册资本金大量沉淀而增加投资方的资金成本,内资项目公司通常采用逐步追加、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换发营业执照的办法来解决。 (4)公司机构 内资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其组织机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和总经理等,其中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系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回收投资 当项目法人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允许外方在继续承担股东责任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即在项目公司终止前回收投资,而对于内资项目公司,一旦项目公司成立,任何一方均无权撤回出资,除非项目公司解散。 (6)税收政策 与内资项目公司相比,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目前尚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