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锋
1、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2、要有较强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修养和政策水平 3、要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4、要有广博的知识 5、要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6、要有新闻职业道德修养 7、要有极强的突发应变能力 记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代替广大的民众前往事情发生的现场,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并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透过报导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协助媒体达成守望、教育、讨论、娱乐等功能。由于记者拥有阅听人赋予的权力,所以也被冠以“无冕王”的雅称。 一般而言,记者主要在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杂志社、通讯社等机构工作。网络出现之后,也有部分记者替网络媒体(网络报)或专业网站工作。许多政府机关、社团内,也有编制内的记者。还有不在固定媒体工作的记者,一般称为“自由撰稿”或“自由记者”,接受媒体委托或靠投稿维持生计。 记者的表现方式可以分为报导、专题、调查采访、专访、精确报导等等。但记者的稿件、照片、影带等,通常还要经过编辑台的处理。 一、责 任 第一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 第二条 热爱祖国和人民,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真 实 第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 第八条 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第九条 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第十条 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第十一条 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第十二条 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 三、公 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第十四条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 第十五条 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 第十六条 不参与任何可能有损于自身公正和信誉的组织及活动;不在自己服务的媒体上发表本人及亲属涉诉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不阻挠正当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勇于批评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消极腐败现象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批评性或揭露性报道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哗众取宠;不以个人情绪代替政策法律、发泄私愤、中伤他人。尊重被批评者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 四、导 向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二条 把好政治关、事实关、安全播出关。杜绝政治导向问题和政策性错误,不给不良言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 第二十三条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党的主张,反映人民呼声,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报道内容要符合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等社会环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取向,维护国家尊严、民族荣誉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肃认真地考虑新闻传播的社会效果。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坚持报道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级趣味。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五、品 格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第三十条 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传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三十二条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第三十三条 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关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内容的选择应忠实于原作,不断章取义。 第三十四条 尊重采访对象的声明和要求,采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 第三十五条 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行报道活动时,衣着、语言和行为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同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 六、廉 洁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 不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不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报道对象的钱物。 第四十条 不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不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其它不正当目的。 第四十一条 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利用新闻报道拉赞助、拉广告;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广告和广告信息应有明确广告标识。 第四十二条 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编辑记者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准则的编辑记者,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很简单,先去台里看看有没有需要人的状况,如果有去问问要什么条件,最好是先实习一下,一方面让用人单位能够看到你的本领,另一方面你也可以试试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职业。当然上面是实际的。另一方面,如果你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建议你可以找相关的书来看看,在天津要想找到传媒方面的书应该很容易。祝你好运!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