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无所逃
根据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165权利是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的,不应受到任何组织、个人任何形式的侵害和剥夺: 1、接受义务教育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2、就近入学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就近入学的权利。 3、免缴学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享有免缴学费的权利。 4、获得助学金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就学享有获得国家和政府给予助学金的权利。 5、酌情减免杂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就学享有酌情减免杂费的权利。 6、借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7、特殊教育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盲、聋哑和弱智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8、平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容歧视,不容差别对待。 以上是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法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什么人也不能剥夺。如果你是在高中阶段,因高中非义务教育,学校有校规校纪,就不能一概而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