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梦中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633839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4-15浏览次数:1371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高〖1990〗001号 (一九九0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