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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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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1(双月刊)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出版,创刊于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开出版发行。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逢单月月末出版。16开本,正文160个页码。《比较法研究》2系纯学术性刊物,旨在促进我国比较法学基本理论、方法的探讨和发展,及时深入地反映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最新动态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外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和学术对话,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具有启发性和可行性的借鉴和思路。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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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和历史关系。

比较研究法的比较研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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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解释说: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我国吴文侃、杨汉青主编的《比较教育学》认为: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育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很显然,这个定义仅适用于“比较教育”这个学科领域,所以必须对它进行另外限定。我国林聚任、刘玉安主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认为: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比较研究法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广泛运用而且具有极高的价值。

比较法学的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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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简单地说,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Comparative Law)、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和比较法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这三个用语的意义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后两个要比第一个更为精确,但在绝大多数法学家中,比较法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比较法或比较法学的特征,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律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讲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含义是相当广的。例如从空间而论,一般指本国法和外国法之比,或不同外国法之比。仅本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范围。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和邦法(包括美国各州的州法)之间以及各邦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属于比较法学范围。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最后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某种问题,因而发现不同国家法律中的同异,也可以说就是发现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长问题上,不同国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假如都采用法律手段,那么就可以再比较它们分别采用了什么法律手段,如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法律上允许人工流产、法律上对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分别予以奖励或制裁,等等。

物理研究法里的类比法和比较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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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变量法:对多变量的问题,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此时可以把其他变量固定,只讨论其中一个变量的变化对问题的影响。类比法:把两个形式上相同的东西(通常是数学公式形式相同)类比,由已知直接得到未知。如电学中库仑力公式和力学中万有引力公式都是关于r的平方反比,所以关于二者的做功、能量公式就可以互相类比得到,不必具体计算(计算需要积分)。比较法:两个相近或两反的东西都可以比较,这时比较法和类比法基本一样。有时比较则是为了看出两个物理过程之间的异同来,例如功和能的异同,一个是过程量,一个是状态量。转换法:将对一个不易测的物理量的测量转化为对另一些易测物理量的测量,这种转化方法称为转换法.如“测量金属电阻率实验”、测量“玻璃砖的折射率”、“用单摆测重力加速度”等

比较研究法的比较研究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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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比较研究法分成如下几类。1.按属性的数量,可分为单向比较和综合比较。单项比较是按事物的一种属性所作的比较。综合比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种)属性进行的比较,单项比较是综合比较的基础。但只有综合比较才能达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质的目的。因为在科学研究中,需要对事物的多种属性加以考察,只有通过这样的比较,尤其是将外部属性与内部属性一起比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2.按时空的区别,可分为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就是对空间上同时并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态进行比较。如教育实验中的实验组与对照组的比较、同一时间各国教育制度的比较等都属于横比。纵向比较即时间上的比较,就是比较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的形态,从而认识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揭示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往往既要进行纵比,也要进行横比,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及发展规律。3.按目标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求同比较是寻求不同事物的共同点以寻求事物发展的共同规律。求异比较是比较两个事物的不同属性,从而说明两个事物的不同,以发现事物发生发展的特殊性。通过对事物的“求同”、“求异”分析比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事物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4.按比较的性质,可分成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所以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质,也要把握事物的量。这里所指的定性比较就是通过事物间的本质属性的比较来确定事物的性质。定量比较是对事物属性进行量的分析以准确地制定事物的变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各有长处,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应追求两者的统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毕竟是一个不同于工人制造产品的活动,很多东西并非能够量化。但也不能一点数量观念都没有,而应做到心中有“数”,并让数字来讲话。5.按比较的范围,可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认识一个事物,既可以从宏观上认识,也可以从微观上认识。从宏观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异同点或基本规律进行比较,则是宏观比较。从微观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异同点或基本规律进步比较,则是微观比较。

什么是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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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

问:与比较法学相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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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律的现代化,是比较法在我国的最大功用。比较法学联结法社会学,在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方面就有更大的助益。我国的民法通则,很鲜明地借鉴了苏联的民法理论和民法体例(比如发明权、发现权),但是现在处于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国地借鉴德国法。刑法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很鲜明地借鉴了苏联的刑法理论。目前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地摆脱苏联模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并不单纯只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包括美国在内的普通法系立法经验,也一直在借鉴。比如,独立董事制度等等。商法方面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比较多。

什么是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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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法是人们常用的探究方法,是找出事物之间的差异点和共同点的研究方法,通过事物间相同特征或相异特征的比较,这样的研究方法就是对比法. “研究物体浮沉条件”时,用同一支铅牙膏壳,先做成盒状放入水中,漂浮于水面,然后把牙膏壳挤成一团放入水中,结果沉底,通过对比得出物体浮沉的条件;对比不同物质在单位体积内的质量不同做比较得出密度概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