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亭玉立
上本科期间,大一、大二、大三不能考研,毕业年级可以考。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1.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3)从招收1994年硕士生开始,放宽考生的报考年龄,并取消对有本科学历考生工作年限的要求。即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且符合报考条件中其他要求的青年,不计其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经所在单位有人事权的部门同意后,均可报考研究生。 (4)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研究生的,应是大专毕业后两年或两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但实践证明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单位对其认真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 (5)身体健康。 (6)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其他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7)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可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为在职人员进行的单独考试。有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或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高等学校,且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 在学的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在学的非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在学的大专生、在学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得报名。 招生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报考要求。例如,中国人民大学要求“报考者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所有专业均不招收同等学力者,不招收中途休学的应届生和未按时毕业的在校往届生。” 2.报考硕士生的年龄及在职人员报考硕士生的工龄的计算 报考硕士生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年龄的计算是从考生本人的出生年月日到被录取入学的年月日。 同等学力者应有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其时间的计算,是从本人参加工作的年月到被录取的年月为止。 3.报名地点和报名日期 报名地点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一般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或有关高等学校设报名点。报名日期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办理。近几年报名日期为当年11月10日至14日,12月初签发准考证,春节前15天左右举行考试,考试时间为两天半。 4.考生了解招生单位招生计划有关情况的途径 考生有两种办法了解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情况,一是向招生单位索取招生专业目录,各招生单位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在上一年度的上半年拟定,招生专业目录在9月份前后公布。届时,考生可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索取或邮购招生专业目录。招生单位一般每年第四季度在《光明日报》上刊登招生广告,考生也应注意这方面的消息。二是于报名期间内在报名点查阅,报名点都设有招生专业目录阅览室,并于报名期间开放,接待考生查阅,从中可以了解全国各招生单位某个或某些学科专业的招生专业目录及入学考试科目。 5.招生专业目录的主要内容 招生专业目录是国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和格式均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印发。 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包括招生单位名称、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招生单位的系(所)、专业、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及职称、招生人数(有的按系所公布,有的按专业公布)、学习年限、外国语的语种、业务课各考试科目的名称及其覆盖面的课程等内容。 6.硕士研究生的报名的具体手续 (1)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校推荐报考的介绍信和学生证。其他考生须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如果本单位无人事调配权,则须持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工作证,大学本科毕业生还需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等学力者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达到本科毕业程度的证明,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推荐免初试的学生由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统一办理报名手续。现役军人报考地方院校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到报名点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2)考生报名时,先缴纳报名费,然后领取《报名登记卡》,填写完毕后,换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高等学校历年成绩表》、《准考证》、《思想政治情况表》和《体格检查表》等。考生应按各种表格上的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内容力求详尽,字迹务必清楚。报考志愿只填写一个学科专业,但可填写同一学科专业相近研究方向的两个招生单位;应试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选择一种;业务课有选考科目时,应在《报考登记表》封面的有关栏目中说明所选择的考试科目名称,如果不填则由招生单位指定。在准确填写本人接受准考证地址的同时,必须填写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以免寄送有关通知时发生投递错误或延误投递时间。“研究方向”和“指导教师”两栏,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有要求的,考生要填写清楚。 考生应备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同一底版照片三张,报名后将其分别贴在《报考登记表》、《准考证》和《体格检查表》上的指定位置。 (3)考生报名时应注意报名点有关体检的通知,按照报名点指定的时间、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结束后,由报名点向医院收回《体格检查表》。 (4)《报名登记表》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考生《准考证》及最后学历复印件,按规定日期一起交报名地点;也可根据报名地点的规定由考生所在单位直接寄送招生单位。有关《思想政治情况表》、申请单独考试考生的《推荐书》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在职人员的《历年学习成绩表》,考生应提醒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寄送招生单位。 7.考生在报考期间因工、因事外出时的报考手续 考生在报考期间(指从报名到考试日期)因工、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并在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8.考生收到准考证的时间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材料后,经过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经过编号、盖章、填写考试日程表后的《准考证》,按考生提供的接受准考证的地址、邮政编码用挂号信直接寄发考生本人。 寄发准考证的日期统一由教育部规定,根据近几年的做法,一般是在报名后一个月内完成。 9.报考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备考和考试假期的规定 教育部规定“接到《准考证》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二周至三周的备考和参加考试的假期,对其他考生不再另给假期。” 10.考生报名时的注意事项 (1)考生应提前三天到报名点查询专业目录,选择填报的学校、学科和专业,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的学科专业应当相同或相近,并按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的考试要求准备初试。 (2)填写报名登记表时一定写清自己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因为这是招生单位寄发准考证、通知考生成绩及寄发复试通知等的通信依据。 (3)考生要注意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报名和选报学科专业,根据国家下发的硕士生入学体检标准,有些疾病患者和生理缺陷者在报考资格和报考的专业上有一定的限制。 (4)考生如在报名到考试期间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并在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11.考生在报名点报完名后获得初试资格的程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要接受填报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经过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对其《准考证》编号、盖章并注明考试日程安排,然后及时将《准考证》寄给考生本人。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者,招生单位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一般也通知考生。如考生在寄出报考表一个月内未收到招生单位寄发的《准考证》,可直接向招生单位查询。 12.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报考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低于10.66千帕(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低于6.66千帕(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A.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B.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C.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定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1.0)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13.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的考生的限报专业 (1)切除一肺叶两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两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者(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报考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农科的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舞蹈等专业。 (2)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千帕(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千帕(86毫米汞柱)者,不能报名的专业范围除同(1)外,还应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3)“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两年以上,目前心动能、体质状况良好者,不能报考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地质物理、地球物理专业,林科的森林采伐、运输机械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舞蹈、表演专业。 (4)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报考化工专业,药学、化学专业。 (5)重度下肢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并伴有皮肤病理性改变)者,不能报考的专业范围同(1)(艺术业的管乐除外)。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不能报考艺术类的舞蹈、戏剧、电影及体育专业。 (6)任何一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上;两下胯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报考野外、高空、高温、矿山、井下工作专业及航船驾驶、运输类各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表演、舞蹈、电影,海关等专业。 (7)色弱,不能报考工科的地质、矿业、冶金、化工、运输、通信类(工程管理、电信机械专业除外)各专业以及建筑学、染整、印刷技术、印刷机构、民航航行管制及机务、自动控制、轮机专业,医科各专业,艺术类的美术(雕塑专业除外)、工艺美术各专业。 (8)色盲,不能报考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包括工科的通信、粮食、食品、轻工类各专业及制冷、纺织化纤、无线电技术、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各专业,理科(数学力学、理论计算数理专业除外)各专业,农林专业,艺术类的雕塑专业。 (9)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报考的专业除同色盲外,还不能报考体育专业、财经专业、计算机专业、机械制造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 (10)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1.0)者,不能报考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及刑侦专业。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1.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能报考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海关各专业。 (12)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1.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1.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者,不能报考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1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能报考工科的地质、矿业、测绘、水文、运输、通信、建筑、特种工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器器材制造类中属于无线电、有线电方面的各类专业,医科,理科的动物学,体育,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戏曲、舞蹈及师范学校,海关各专业。 (14)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能报考工科的化工,食品类各专业以及制冷专业,理科的化学、放射化学、分子生物学各专业,农科的果树、水产品加工工艺、商品检验专业,林科的化学工艺专业,医科各专业。 (15)严重的口吃,有口腔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育者,不能报考工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用航空专业,外交、外贸、外语各专业和医科各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的电影、戏剧、戏曲、音乐、管乐各专业,师范院校各专业,法律和海关专业。凡五官缺陷影响面容端正的考生限报海关专业。 (16)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者,不能报考工科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设备、海洋捕捞、海关各专业。 (17)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A.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含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B.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C.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18)凡报考师范院校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性不低于155厘米;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麻、血管瘤或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19)报考体育专业的规定:A.身高:男性考生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低于160厘米,一般不予报考(个别地方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B.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7(警察体育专业低于5.0)者不予报考。 (20)报考烹饪专业两眼裸视力不低于4.8。 (21)公安部所属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的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还要求:A.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个别者不低于165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B.左右单眼裸眼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5.0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以上,矫正视力应在5.0以上;无色盲、色弱。C.两耳无重听、无口吃。D.五官、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各种残疾。 (22)根据教育部学生司[1990]016号文规定,航海类专业招生体检视力标准调整为:A.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8(0.6),限考航海医学、远洋船舶管理专业。B.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9(0.8),限考轮机管理、船舶电器管理、船舶通信导航、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C.双眼裸眼视力低于5.0(1.0),限考内河船舶驾驶专业。 14.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条件 教育部规定:大学生专科毕业生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者,确有培养前途并达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经招生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准予报考。 15.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的规定 同等学力报考者,在通过初试后,在复试中要加试两门课程,具体科目由其所报考的院校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