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建筑班|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地产到底是什么?
产业地产是围绕着微笑曲线,构建的产业价值链一体化平台,以产业为依托,地产为载体,实现土地的整体开发与运营。以独栋写字楼、高层办公楼、标准化厂房、中试研发楼为开发对象,整合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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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学员都打电话来咨询想要报考北京大学金融创新与商业模式CEO实战总裁研修班,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大学金融创新与商业模式CEO实战总裁研修班的学习能带来什么。首先,学习北京大学金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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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总裁班:“集团主义”经营管理思想介绍
所谓企业集团主义就是指以所在的企业为中心、将自己的人际关系(社会性内容)和个人奋斗、自我实现(个体性内容)全部限定在企业内,像看待自己的东西一样对企业的名誉和发展承担责任,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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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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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上市以后如果资金不足可以通过股市融资,这是其他没上市的公司所不能比拟的,上市公司在融资方面占据优势!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要转让出资,普通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只能给其他股东,但是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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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企业上市班:企业选择上市的利好!
公司上市优点: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可以把股权卖给大众,就不用自己承担风险,可以和大众一起承担风险;还可以股东资产的流动性也可以增加了;有了更多资金,就不用银行款了,就再也不用给银行控制;上市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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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企业上市班之企业上市需梳理的11大财务规范问题及案例
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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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建筑总裁班:建设工程结算中别忽视的几类问题
忽视定额章节说明内容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在拿到定额时都会留意到定额的说明,但在实际的工程结算编制,有些技术人员在定额的套用中将一些重要的说明忽视了。所以在例行的套用后,为保证计算准确,不给工程造成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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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专有部分产生的费用及获得的收益,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负担和享有,不存在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问题。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客体。专有部分产生的费用及获取的收益,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负担和享有。《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建筑物”,主要指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及收益,应由业主负担和享有。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收益分配权及承担的费用分摊义务,来源于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共有权。业主有权通过约定对共有部分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处分;业主间没有约定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数额。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建筑物仅供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的费用和收益,应当由该部分业主负担和享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有供全体业主使用部分,有供部分业主使用部分,如建筑物顶层业主共用的一部分屋顶平台等。学理上将前者推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称为“全体共有部分”,后者推定为相关业主共有,称为“一部共有部分”。对于全部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可依《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一部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按照何种标准确定,《物权法》并无规定。物权法理论当中,共用部分费用分摊、收益分配依附于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学理上将“一部共用部分”推定为相关业主共有,按照上述理论,“一部共用部分”应由相关业主分摊费用、分配收益。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页。规模化小区内一栋楼房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小区内全体业主共享,产生的费用,亦应由全体业主分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归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内的各个建筑物与小区的绿地、道路等各种设施是不可分割的,业主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仅仅限于对其所在的建筑物的权利,还应当包括小区内的土地等财产权利,从这一角度而言,小区内各栋楼房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及小区规划范围内的共用部分,均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一栋楼房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小区内全体业主共享,产生的费用,亦应由全体业主分摊。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物业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业主,因此造成业主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否则即构成不当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法定的收费权,其收费范围、标准、项目、金额等均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属于不当得利,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违规所得。如果因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造成业主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过高,业主请求变更收费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对物业服务合同价格和报酬进行调整,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物业服务费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修改或补充。如国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过高,法院可予以调整。对地方政府确定了价格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的物业收费高于定价标准的,法院可以直接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标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没有定价,而只有政府指导价的,法院可以确定在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价的浮动内进行收费;如果没有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情况应按合同约定价格认定,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欺诈或隐瞒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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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