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EPC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班:建设工程承包人应以何种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过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有助于承包人合法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正是基于其特殊性,法律往往只保护以一定方式在规定期间内行使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具体而言,承包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呢?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限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或延长。但是对于该期限的起算时间点,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改变了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规定,从原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变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批复》第四条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而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停工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或拖延竣工验收、拖延结算等情形,而这些因素均会限制优先受偿权在保护期内行使,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计算,至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时间的确定,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的具体给付时间,因此,要看当事人具体如何约定。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承包人也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行使此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和采用救济的方法,也决定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因此,实践中一直以来对于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且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明确规定。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17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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