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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秋冬学期对本科生开放网上选课的通知

本科 本科生

各有关本科生:本科生选研究生课程网上选课已开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选(退)课时间:秋学季9月9日9:00-9月22日11:00,冬学季11月11日9:00-11月27日16:00。2.具备选课

  • 关于申报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系: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通知,该学会今年继续评选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本

  • 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秋冬学期研究生课程开课的温馨提示

    各位任课教师、各学院(系)研究生科和全体研究生: 根据校历安排,2013-2014学年秋学期将于9月9日(周一)正式开始上课。为确保开学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生院温馨提醒全校师生共同做好

  •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研究生 申请研究生研究生招

    浙大发研〔2011〕85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大学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岗位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学校用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取代以往的导师资格遴选,简化审批程序,并为优秀青年教师创造指导研究生的条件。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三条 申请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对象:1.之前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2.已具有教授或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下同)职务但未获得博导资格者,若符合申请当年教授或研究员评聘条件,可以提出申请。3.年龄在40周岁以下、已具有副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岗)或副研究员(研究为主岗)职务但未获得博导资格者,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1)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TOP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2)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4.新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各类引进人才,在评聘其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同时或引进时确认其是否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二)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三)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四)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能够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五)本人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目前仍在校就读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不含非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第四条 申请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对象:1.之前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2.已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下同)职务但未获得硕导资格者,若符合申请招生当年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评聘条件,可以提出申请。3.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优秀讲师,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TOP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2)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论文获得者。4.新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及各类引进人才,在评聘其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职务的同时或引进时确认其是否具备硕士生招生资格。(二)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三)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四)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学校发展战略,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及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推荐,校长可以直接确认国内外知名学者(如千人计划、院士、长江学者等)的博士生招生资格,以发挥人才工作绿色通道的作用。第三章 申请及确认程序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研究生院主页,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的方式,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一)学院、学部对初次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的审核确认工作,一般与当年人事处高级职务评聘工作同步进行,并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申请确认程序如下:本人申请—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学部审核通过者即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名单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同时参加当年职务评聘的教师,其申请确认程序按人事处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名单由校人事处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二)非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后,可采取简易程序,由学院(系)根据其承担的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精力等情况直接出具是否同意其招生申请的意见即可。(三)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同时可以招收、指导硕士生,不必另行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四)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获得博士/硕士生招生资格后,由校人事处报研究生院备案,名单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第七条 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学科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但具有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按二级学科组织。第八条 各学科学位委员会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定量标准并报所在学部审定,定量标准不得低于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所列各项要求;各学部审定、汇总所属学科的定量标准,制定本学部的确认程序,报研究生院核准。第九条 兼职教授须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保证来我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时间),经我校相关学科负责人推荐,并确定校内合作教授后方可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兼职教授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联合培养职责,兼职博导不在校期间或解聘后,由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其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校内合作教授每年最多只能与一名兼职教授合作指导博士生。兼职教授每年最多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生,其招生名额由聘任学科自行统筹解决,学校不另行安排。兼职教授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申请条件、程序确认与校内教授相同。学校不聘请兼职人员指导硕士生。专职科研人员、人才驿站聘用研究人员、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教师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其申请条件、确认程序与本校教师相同。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科交叉,允许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教师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须经所跨一级学科所属学部审批,按第六条规定程序确认其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已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申请转学科,须经所转一级学科所属学部审批,按第六条规定程序确认其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其原学科招生资格不再保留。第十一条 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原则上限在1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指导硕士生。教师若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则须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须在原一级学科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培养质量好;须符合所跨一级学科领域当年副教授评聘条件。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需经所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按第六条规定程序确认其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生。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各学部根据专业学位的特点,结合本学部专业学位的发展规划,参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定量标准、确认程序及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核准。第十三条 学校对院系招生名额进行规模控制,切块下达。本办法实施以后新上岗导师的招生名额,由院系在学校下达的总额中统筹安排,学校不另行增加招生名额。第十四条 各学科要重视学术队伍梯队建设,为已过退休年龄的申请人配备一名年轻教授作为第二导师;初次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且无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师,必须落实一名培养经验丰富的同学科教授作为第二导师,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第十五条 学部要严格审核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人员,对条件欠缺的申请人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3年。学校鼓励学部制定更高标准,定期评估、考核本学部教师的招生资格。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招生资格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异议申请。校学位办收到异议申请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下文件同时废止:《关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若干意见》(浙大发研〔2001〕92号)、《关于引进或兼职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2004〕114号)、《关于设置博士研究生副指导教师岗位的通知》(浙大发研〔2004〕113号)、《关于改革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2004〕48号)、《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意见》(浙大发研〔2004〕70号)、《浙江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大发研〔2008〕44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兼职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2008〕47号)。      主题词:研究生 导师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1年4月25日印发 

  • 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入学研究生新生复查的通知

    研究生 研究生新生 入学研究生

    各学院(系):   为确保研究生新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报到及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16号)与《浙江大学研究

  • 关于2013年暑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研究生 研究 研究生助研

    各院系、相关导师、研究生:  2013年暑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在财务平台上操作,操作方式如下:1、请导师登陆浙江大学高级财务管理平台:http://cwcx.zju.e.cn/wi

  • 关于推(自)荐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第九期成员的通知

    各学部: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教育督导的规定》(浙大研院(2009)22号),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是协助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是

  • 全国经管类、法学类、理学类、体育类、农学类研究生招生院校名单

    研究生 研究生招生院校 农学类研究生

    经管类天津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安财经学院&

  • 校医院、研究生院关于2013级研究生新生体检的通知

     研究生新生入学体检是新生资格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及我校研究生学籍管

  • 研究生院关于2013级研究生新生开学典礼位置示意图和交通安排的通知

    各院(系):为做好2013级研究生新生开学典礼和始业教育校长报告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学典礼1、时间:9月7日下午13:302、地点:紫金港体育馆 二、始业教育校长报告会1、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