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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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中是本节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关于立法活动的相关内容,大家对照知识点认真备考,随后小编会继续为大家奉上其他知识点,望广大法律硕士考生都能够有所收益,加油!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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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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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2)”,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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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春秋》经及法律注释著作。“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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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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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决事比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3、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4、录囚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经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更多信息请点击》》》2015法律硕士:法制史辅导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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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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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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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检索3、向国家专利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