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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起来看。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单的概念,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者(即行为)是因,被引起者是果。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或蕴含的,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一)直接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客体,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本身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要实施了,就足以造成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间接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从而导致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发生改变。这类似于“偶然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现行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偶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往往是定罪的依据,而间接因果关系往往影响量刑,但有时也影响定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是否都能引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要视情况而定。1.行为本身不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是由于介入了行为对象本身的特殊性原因,仍然造成了符合构成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没有独立性,完全受前一行为所支配,危害结果形式上看是由介入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前一行为人,则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构成刑法因果关系。3、介入因素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又并不能切断前一行为对后一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前一行为仍然是危害后果产生的必要的和决定性因素,两者之间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介入因素具有完全独立性的意义,使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完全断绝因果关系,而自己与结果形式一个封闭的因果链条。总之,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原因。(条件说)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四、可直接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刑法性的几种典型情况。1.行为人为避免被害人受到其他原因力的更严重的伤害,而采取的“减低风险”或救助措施,造成被害人受伤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刑法性。比如-—紧急避险。2.行为人对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3、不具备某罪立法保护目的的结果与行为之间无刑法因果关系。4.行为人本身的自伤行为或自我冒险行为。5.行为具有法律所容许之危险,但基于社会信赖原则实施行为,结果造成他人危害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相关推荐: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原标题: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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