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无权代理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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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意外事件",一起来看。意外事件,指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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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1、简单介绍一下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简称JM,即JurisMaster的缩略语)是专业学位之一,JM与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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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现设置了民商法学、刑法学和宪法与行政法学三个二级学科博士点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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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培养方式引进而来,是我国唯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明令不准本专业报考的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可归为既是精神满足型又是物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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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考研报考法硕?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法律硕士(JurisMaster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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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专业课是很重要的。下面和老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的典型案例。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问题]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解答:1.我国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相信经过上面的复习,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知识点总结,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有选择有侧重点的复习,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2016考研复习已经进入暑期强化阶段,正可谓:得暑假者得考研。考生要学会拒绝诱惑,充实利用好这个暑假,为后期的提高及冲刺阶段做足准备。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6考研暑期集训、半年集训、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还推出了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强化复习助力! 查看更多》》》––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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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专业课是很重要的。下面和老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的典型案例。案例1.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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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专业课是很重要的。下面和老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的典型案例。[案情]原告:石某,男,34岁。被告:某商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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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专业课是很重要的。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是基本的法律,也是法律硕士考研主要的专业课考查的知识点,更需要考生好好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