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3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宪法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宪法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
-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宪法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时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
-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犯罪故意的概念",一起来看。只要行为人认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时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时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
-
>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时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专项练习。单项选择题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A、独坐结婚者B、独坐主婚者C、结婚、主婚皆坐D、结婚、主婚皆不坐【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要求考查唐律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者期亲尊长主婚,从法律上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嫁娶违律者,祖父母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者”。《疏议》曰:“嫁娶违律”是指以下十种情况: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同姓为婚、当为袒免亲而嫁娶、娶逃往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于良人为婚“。针对以上十种情况,《疏议》曰:“主父母父母主婚者,如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主婚,嫁娶者无罪”。【注意】:本题考查唐代的家庭婚姻制度,强调尊长对卑幼婚姻权,此种权利应合法行使,否则依律治罪。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A、从轻主义原则B、从重主义原则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答案】:A【考点分析】:自汉唐推进封建法律儒家化以来,统治者在社会形势相对稳定时期,一直倡导封建地主阶级的开明。在制定封建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规定刑罚适用原则方面,采取从轻主义的原则。据《汉书·孔光传》载:汉令中有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制,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者犯法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不以以后法律规定的重法处罚犯罪者。《唐六典》更加明确规定“凡犯罪已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罚”,即从轻处罚为原则,处理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旧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旧条新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从轻主义,故选A。【注意】:从轻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到了明朝,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明朝在“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指导下,明朝为了强化对严重犯罪的刑事打击,放弃了汉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从而采用从新从重主义原则,《大清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是,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以新律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大明律》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从而推行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A、枢密院B、宣政院C、道教所D、大宗正府【答案】:B【考点分析】: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高宗教审判机关,复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宣政院曾在一些地方设置“行宣政院”,根据元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然有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道教所,执掌和统率道教事务,并审理和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兼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级军官的案件。元废大理寺而改置大宗正府,它是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花赤(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刑法制》载:“诸四怯薛即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它主掌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及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既独立于刑部,又不受御史台监督,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注意】:由于元朝重视宗教,尤其推崇喇嘛教,一般的僧侣和寺庙也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享受法定的司法特权,故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教案件另外从以上分析,在中央,元代司法权的分散,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管理不相统属,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审判效率。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A、张之洞B、劳乃宣C、刘坤一D、伍廷芳【答案】:D【考点分析】: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的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举荐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使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清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发布“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1903年设立主持修订法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委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本题中的劳乃宣是清末礼法之争时任江苏提学,为当时礼教派的代表之一。【注意】:1902年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因为伍廷芳未到馆工作,清廷又重新任命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其事。随着天气渐渐转凉,秋季的脚步临近,考研人告别酷热的8月,在不知不觉中进入到秋季强化阶段。在这一关键时期,不论从身心上还是复习备考,考生都进入了疲惫时期,因此一定要学会适当调节自己的情绪,考研人从不言放弃。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6考研秋季集训、专业课一对一、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专项练习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