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法理法冲刺简答题(二)
>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卷当中,法理学每年的分值都仅次于刑法学和民法学,在六十分上下。这就意味着考生应该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这门课程。下面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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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大。其实案例分析题就是要多多看案例分析,见多了,就知道了该如何分析了,下面是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代理的案例分析。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2016考研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考生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赢得胜利,在此阶段考生们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全身心的投入到考研这场战役中去。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6考研冲刺集训、专业课一对一、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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