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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责任能力和年龄

> 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一、责任能力★:行为人能辨别自己行为的自然意义、社会意义,进而控制这种行为的能力。精神疾病不能直接得出有无责任能力的结论,责任能力的判断由法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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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责任要件一、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判断★★★★★(一)故意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认识。①行为:有的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时间、地点、方式,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②对象: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的存在。(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③结果:认识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如,故意杀人,要求认识到人死亡的结果,不要求认识到重伤的结果。④身份:认识到特定的身份。如,没有认识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贪污行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2.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①淫秽物品:认识到内容、认识到被禁止,不要求认识到叫“淫秽物品”。②财物是他人占有:认识到导致财物被他人占有的事实。如,由于违章停车(事实),交警队把车扣押,或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事实),行李由邮政公司占有,行为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西搬回去,成立盗窃罪。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认识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如,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你带的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又不是我的小孩”,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认识到所有事实,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有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到,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过失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构成犯罪;失火构成犯罪,放火构成犯罪。)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文规定。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过失贩卖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意外事件:必须有情节证明是不可预见的。如,人际罕至。(二)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导致,追求结果发生。(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没有认识到,反对结果发生。(四)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导致,为追求其他结果,对导致的这个结果持无所谓态度。(五)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可能导致,凭借条件一般不会发生,反对结果发生。(题目中一定有一个细节表明行为人是反对结果发生的。)如,甲想杀死妻子,在妻子面条中放“毒鼠强”,看见其子在妻子碗里挑面条吃,甲不做任何表示,其妻与其子均中毒死亡。甲对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子的死亡是间接故意。甲想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面条中放“毒鼠强”,甲为防止其子吃面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妻子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面,妻子与其子均中毒死亡。甲对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子的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三、事实认识错误★★★★★(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前提:客观上有违法事实,行为人有故意(只不过两者没有完全一致)(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一致,但二者触犯同一罪名。1、二种学说:A.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B.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①对象错误。把人认错了。如,甲想杀乙,以为丙是乙,开枪把丙打死。分析: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一个法益→永远只成立一个罪按A: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不管杀谁,只要是人,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按B: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追求这个人死亡,在这个人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②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人没有认错,但导致另外的结果。如,甲举枪射击乙,子弹穿过乙的心脏,打中了路过的丙,乙、丙都死亡。分析:一个行为、两个对象、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立两个罪,但是是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按A: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认识到可能导致丙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按B: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应当认识会导致丙死亡而没有认识到,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注意:当一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时,对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之间发生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如,甲想拐卖妇女乙,但事实上乙是儿童,由于妇女和儿童都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甲想盗窃枪支,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由于枪支和弹药都是盗窃枪支、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成立盗窃弹药罪既遂。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行行为、有实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乙推到井里淹死,结果井里没水,乙被摔死。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甲将乙抛下山崖,事后证明,乙是摔死的。四种观点:A.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数罪并罚。合理之处:看到两个行为。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B.整个案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行为。C.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合理之处: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通说)(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标准:行为人实施的第一个行为能不能判断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故意犯罪既遂。如,甲准备将乙的电视剧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电视机从手中滑落而摔坏。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如,甲想杀死乙,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乙回家后给乙喝,在乙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甲走后不久,乙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一致,二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如,甲拿出头痛粉对乙说是毒品,让乙拿去卖,乙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罪;乙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而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乙无罪。甲以为箱子里装的是毒品而将其藏在家里,但事后证明箱子里装的全是假币。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行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无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持有假币,但甲没有认识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甲无罪。甲男与乙女同谋,将乙女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女乙卖给丁,我给你1万元”,丙同意,最终卖得10万元,甲、乙拿到钱后逃跑。甲和乙构成诈骗罪。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女,丁无罪。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女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女,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女,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无罪。2、有重合的内容(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如,甲乘坐火车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人的遗忘物,甲下车时,将提包拿走(内有现金1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乙所有。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上是侵占罪的故意。两个罪在侵占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侵占罪。甲想盗窃普通财物,打开一看发现是一把手枪。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两个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盗窃罪。甲从树林里经过,发现草地上躺着个女的,一摸脉搏没有跳动,以为是个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但其实女的没死。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甲不构成强奸罪;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罪的故意,由于强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侮辱尸体罪。(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①有重罪的实行行为,并有导致重罪结果的危险,成立重罪未遂和轻罪既遂,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甲欲射杀乙,但因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文物打坏。甲有杀人的实行行为,有导致人死亡的危险,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甲见警察乙在打瞌睡,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把乙的包拿走,打开一看里面没枪只有3000块钱。甲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有盗窃到枪支的危险,甲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成立盗窃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②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导致重罪的危险,只成立轻罪既遂。如,甲欲射杀乙,看到一个黑影以为是乙,但因没有瞄准,将黑影旁边的文物打坏,事后证明那不是乙,是一只狗。由于甲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导致人死亡的危险,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只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甲以为乙是警察,以为乙的包里有枪,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趁乙打瞌睡,把乙的包拿走,打开一看里面没枪只有3000块钱,乙其实不是警察是个农民。由于甲没有盗窃枪支的实行行为,也没有盗窃到枪支的危险,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甲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只成立盗窃罪。冲刺的号角已经吹响,在通往梦想的道路上,你一路披荆斩棘。行百里者半于九十,黎明的曙光即将刺破暗沉的黑夜,考研人定要咬紧牙关,背水一战!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6考研集训营、专业课一对一、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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