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2)法的正式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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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一)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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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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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即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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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领导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领导关系的只能撤销。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之过隙,忽然而已。时间转瞬即逝,而此时此刻,2017考研学子正在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着,无论前面的复习之路有多么艰难,相信他们都会一直坚持下去的。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专业课一对一、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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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1.所谓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2.我国立法程序一般的步骤:(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议案A.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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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3.立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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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法硕考研:法制史之“引礼入律”&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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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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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交流群:378274572(1)基本主张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