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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的公示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物权的公示––参考公示原则部分内容1、交付-动产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变动要件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A.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D.宅基地使用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E.机动交通工具【历年】:2003-3-8,2006-3-56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1)判决和裁决(2)征收【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遗赠【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建造、拆除【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专硕的题型复杂多样,内容范围广,想要在专硕考试中突出重围,不仅需要灵活掌握答题技巧,同时,跟平时的积累也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全年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所有你不明白的都会一一帮你搞定。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学习!精彩文章推荐2017翻译硕士专业课复习特点2017翻译硕士专业课复习大纲2017会计硕士备考日历2017金融硕士复习,怎么做好笔记?2017考研:法硕专业课复习特点归纳2017会计硕士考研的17条建议2017新闻传播考研复习建议2017法硕寒假复习从两方面入手2017会计硕士考研参考书目更多精彩内容尽在>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1、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

  • 2021考研法硕:犯罪停止形态存在范围的概念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犯罪停止形态存在范围的概念",一起来看。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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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法定主义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权的基本原则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