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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刑法学重点内容汇总

>2017考研交流奋斗群514068096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2017考研刑法学重点内容刑

  •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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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考研交流奋斗群514068096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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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考研交流奋斗群514068096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31、妨害公务罪:①侵犯对

  •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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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考研交流奋斗群514068096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21.侮辱罪: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①客观行为:1)行为采用“暴力、其他方法”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也构成本罪。②行为方法: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方式进行。③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④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2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①客观行为:1)以“捏造事实”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②行为方法: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③侮辱罪、诽谤罪区别: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罪名行为手段行为方式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也可以是暴力方式不能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方式诽谤罪口头、文字图画,不能是暴力方式必须捏造事实并散布④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⑤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⑥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23.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①结婚:登记婚姻、事实婚姻。②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不构成犯罪因强迫、包办婚姻、虐待后出逃而重婚被拐后重婚过失犯本罪***侵犯财产罪2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①侵犯客体: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②客观表现: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⑤抢劫罪认定:★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应定为“抢劫罪”。★为复仇、其他目的,伤害、杀死被害人后乘机拿走其财物,实行盗窃罪与抢劫罪并罚。★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实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⑤抢劫罪、绑架罪区别:1)犯罪客体2)客观行为方式3)主体年龄要求4)犯罪目的。罪名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行为主体年龄犯罪目的抢劫罪财产所有权,他人人身权利(双重客体)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年满14岁自然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绑架罪公民人身权利(侧重)将人掳走后限制其自由,限有关人员定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年满16岁自然人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⑥“准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但若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仍可以按原罪处罚。⑦10年以上、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25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①多次秘密窃取:1)1年内入户窃取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尊重个人财产)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③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④可以定本罪: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可以定本罪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⑤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6~18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主动投案被胁迫参加盗窃,无分赃或分赃较少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④盗窃既遂、未遂标准:1)失控说2)控制说(无形财物)3)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⑤盗窃罪认定:★盗窃设备重要部件数额较大,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若行为人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则只定“盗窃罪”;若后又用所盗枪支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⑥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以数额巨大钱财、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盗得,也可构成“既遂”犯罪。⑦把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交通工具使用,按“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若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等,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⑧刑罚: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刑罚无期徒刑: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26.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①侵犯对象:只能是动产。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③携带凶器抢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2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管物、遗忘物(非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推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①客观表现:将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交出时,仍不退还、交出。②侵占对象: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公共财产、私有财产。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④侵占罪、盗窃罪区别:1)犯罪故意产生时间2)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罪名故意产生时间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侵占罪持有公私财物后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将控制之下的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未占有公私财物前他人所有、持有、管理的财物,财物在他人控制之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工作之便,否则不为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吞、盗窃、骗取等),数额较大的行为。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所有权。②犯罪对象: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③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关单位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公益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团等)④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⑤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⑥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行为对象3)犯罪主体。⑦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对象范围3)犯罪主体。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区别: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单位财产权本单位财产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2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②犯罪对象:处于货币形态财产(不含物资设备、处于形态的财产)。③客观表现:1)挪用了本单位资金2)挪用行为利用职务便利3)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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