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法律硕士看刑法法条与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2017考研解析群:517560474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已经于25日上午11点30分结束,为大家发布2017考研法硕答案,2017考研法硕解析。大家也可以关注2017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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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机关种类",一起来看。1、意思机关。法人的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是法人的权利机关。(1)社团法人的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如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2)财产法人因为没有成员,所以财产法人无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1)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一个自然人担任时,为执行董事或者执行理事由数个自然人担任时,为董事会或者理事会。(2)财产法人的执行机关为理事会。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负责人。(1)我国采用一元制,即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担任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法定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人的授权。(4)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监督机关。监督机关,指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设机关,仅为公司法人的设机关。△法人的行为除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以外,还可以由法人的工作人员完成。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一般过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规范。在对外关系上,法人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多为委托代理关系。无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还是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要是属于职务行为的,包括在从事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的,均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对此《民法通则》第43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还要明确一点,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不能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机关种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相关推荐: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原标题: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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