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法律硕士近5年招生情况及复试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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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法硕考研法理学:权力制衡原则",一起来看。权力制衡原则(一)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其内容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通过选举制度与代议制实现),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一般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和制衡)。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一般认为是“三权分立”制度。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思想最初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近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则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如国会享有立法权、总统享有行政权、法院享有司法权,并且相互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就是确立和巩固民主制度,防止专制与独裁,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把它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不得干涉与保护的义务。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法硕考研法理学:权力制衡原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相关推荐: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原标题: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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