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刑法复习中,要日积月累,每天掌握一小部分知识点,好好坚持,主要就法学知识点分别给大家整理,希望可以提供相应的指导。>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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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2018法律硕士考研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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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交流群3724230212018法硕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为同学们整理总结了法硕民法学相关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代理的连带责任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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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刑法复习中,要日积月累,每天掌握一小部分知识点,好好坚持,主要就法学知识点分别给大家整理,希望可以提供相应的指导。>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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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交流群3724230212018法硕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为同学们整理总结了法硕民法学相关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分类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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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交流群372423021下面为同学们整理总结了法硕民法学相关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E.因继承取得物权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2、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A.单方行为––抛弃a、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b、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B.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C.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A.标的物灭失。a、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房屋倒坍、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b、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c、由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B.法定期间的届满。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C.混同。a、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b、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为原则。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物权虽混同也不消灭。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c、另外,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也不因混同而消灭。这就是小编整理的“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为广大学子推出2018考研秋季集训、一对一协议班、名校推免精品班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还会根据每年的考研大纲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哦~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相关推荐:2018热门院校法律硕士考研各层次解析名校备考之清华大学法硕备考解析名校备考之北京大学法硕全攻略名校备考之复旦大学法硕备考解析名校备考之中国人民大学法硕解析精华推荐:各院校2018招生简章各院校2018招生目录各院校2018参考书目各院校历年报录比汇总热门院校备考精度解析法硕热门院校对比法律硕士历年国家线各院校2018考研大纲34所法律士硕分数线秋季集训营一对一协议班推免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