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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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1、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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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物权的变动的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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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多方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以上是为大家准备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相关内容。另外,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为广大学子推出2019考研全年集训营 、乐学面授班、名校推免精品班 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与每年的大纲进行深入并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 ,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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