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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意思表示瑕疵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欺诈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无效民事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

  •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有价证券的类型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

  • 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3)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如意图转售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实现,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B.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C.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重大误解一般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D.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注意重大误解所为民事行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重大误解中的表示行为是明确的,即从外观上看不存在歧义,只是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有差别。而合同解释则主要是对表示行为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也首先应当按照合同解释处理,只有在合同解释处理不了时,才按照重大误解处理。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2)显失公平与胁迫、乘人之危不同。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虽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三个要件:A.受欺诈、胁迫订立B.须是合同行为C.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2)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A.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合同B.须是合同行为。以上是为大家准备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的相关内容。另外,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为广大学子推出2019考研全年集训营 、乐学面授班、名校推免精品班 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与每年的大纲进行深入并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 ,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