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澎湃新闻刊发《博士离职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当事人:只应交84612元》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近日因离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校方提供的依据是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和该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而在贾某青看来,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职赔偿金的数额。报道刊发后,网友就有关忻州师范学院主张的51万元补偿费是否合理合法,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4月28日,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两位律师,两名律师均认为,该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同春律师还认为,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上述事件也折射出高校与人才的“两难”局面。有网友认为,该教师“博士毕业就走人”,违反契约精神;也有人表示,地方院校拿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其实,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这名女博士“离职难”的经历并非个案,高校教师“进门容易出门难”,在高校人才争夺激烈的今天并不鲜见。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律师: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贾某青表示,自己从去年9月25日向学校提出辞职,已经整整6个月。无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跟忻州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终不放自己的档案。2019年9月25日,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向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递交了辞职报告,被学校领导以“不允许”驳回后,她选择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0月23日,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于2020年4月8日一纸诉状将贾某青起诉至忻州市忻府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贾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称“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提到“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谢同春律师表示,该条规定不直接涉及索赔。对于所谓的51万元补偿费,忻州师院可以依法另行主张。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除非相关协议或规章制度有其他特别的相反约定,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忻州师院的诉请。51万元还是84612元?律师: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有关忻州师院主张的51万元补偿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依据的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忻州师范学院颁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对于《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谢同春律师认为,一方面,涉及该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内容合法及依法公示;另一方面,涉及贾某青攻读博士学位及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受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谢同春律师表示,他注意到忻州师院提及“攻读博士学位属于学历教育而不属于该法条中的‘专业技术培训’”之观点,但考虑到忻州师院的单位性质、贾某青的教职工身份及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相关《协议书》有关服务期及其补偿费的约定等综合来看,倾向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具体以当地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为准。”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朱利霞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同样认为该案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朱利霞律师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朱利霞律师补充说,校方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有一定冲突,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在合理范围内是认可的。根据朱利霞律师分析,一般此类劳动纠纷案件,很多后来以调解结案,因为即使最后员工胜诉了,这些信息均称为公开信息,会对其以后的再就业有一定的影响。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签署重要文件前应注意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能做到风险可控。高校抢夺人才背景下,教师“离职难”屡有发生忻州师院这名女博士离职难的经历不是个案。随着国家“双一流”建设的正式启动,高校人才争夺已经愈来愈烈,优秀博士和博士后也是各大高校争相引进的焦点。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校任职,高校纷纷开出优厚的待遇:数十万元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是“标配”,分配商品房、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报销来校考察机票等也成为吸引人才的“筹码”。“进门容易出门难。”在这样激烈的“人才抢夺战”中,高校教师在离职时难免陷入“离职难”的窘境。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样的冲突在国内“四非”高校并不罕见。2019年8月30日,一位自称为四川某高校教师的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因辞职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特请求解决,并获四川省教育厅回复办理。在名为“高校教师辞职难,忠孝两难”的留言中,该网友反映:“我于2019年7月按学校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学院于当月中旬签字同意我的申请,之后我将申请交于学校人事处。我入职的时候与学校签订聘期为5年,至今我已工作7年整,中间并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与协议,且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其他约定内容。因此我认为30天后应该办理辞职。但是单位的答复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每年只有10月人事处集中受理,而要到12月才能集中审批。因此要求我等待10月份的受理与讨论结果。而据我所知,校长办公会讨论还存在申请者调动/辞职不予批准的情况。”“请问单位要求等待到10月处理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及时辞职并要求单位依法积极办理辞职后续手续?若单位不批准我的辞职申请我该如何处理?”该网友在留言中表达了这样的疑问。2019年9月5日,四川省教育厅回复该网友:“来信收悉,我厅即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我厅工作人员于9月4日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您表示所有相关问题已与学校达成一致意见,无任何异议。”另据现代快报2019年10月18日报道,近日,毕业于国内某知名高校,曾在美国高校进行学习交流的海归博士刘老师反映,在盐城工学院任职期间,因待遇被“欺骗”,2018年10月他正式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结果被学校拒绝,并向他说明,辞职是违约行为,学校要求退还和赔偿138万余元,包括服务期违约金15万元;安家费40万元;副高职称服务期违约金8万元;科研启动费、校级拔尖人才费、团队建设费约75万元。高校倾力招聘博士,“更不舍其离职”一方面,高校教师出于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希望到名气更大、更能开阔视野、有后劲的高校去就职;另一方面,许多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方一些高校,也面临人才缺口大、招聘竞争激烈、现有人才流失等问题。比如,以忻州师院为代表的二本院校,面临着申报硕士点压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高校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对师资力量的要求更高,博士、教授要达到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忻州师院计划在2022年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目前博士生缺口为180人,我们实在是不愿意看到这一计划因缺少博士而失败。”忻州师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告诉澎湃新闻,“所以,我们学校一直把博士当宝贝、心头肉,想尽方法引进博士,更不舍得他们离开。”广西钦州学院人事处的张女士也曾对媒体表示,学校的每个学科几乎都需要招聘博士,交通运输类、船舶与海洋工程类等专业尤为紧缺。“钦州学院升级为本科院校以来的时间尚短,本校内部培养的博士还比较少,加上区内多所高校都在同一时间招聘博士,时间短、任务重,竞争空前激烈。我们需要90名博士、20名教授、100名具有副高职称的老师,目前还有很大的缺口。”张女士说。“没有待遇,光说政策,引进不来人才。”广西百色学院人事处一名招聘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最近几年学校发展速度较快,各个专业都急需博士、教授等高端人才。为了能够吸纳人才,学校给的待遇力度比较大。各大高校为吸引人才不断“加码”,也引发了一些教师待遇公平问题。比如,离职时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的教师贾某青就认为自己遭遇校方不公正待遇。作为2018年毕业的博士,她无法享受忻州师院2019年出台的博士引进政策。对此,校方称,在学校的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即使无法满足所有博士的经济要求,也会在科研、课题等方面向他们倾斜,把他们当“自家人”。“学院培养的博士是我们自家的孩子,如果他们不满意学院的待遇和环境,我们会想尽办法改善待遇,提供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一直在努力将学院建设得更好,以此留下人才。”曹瑞东说。(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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